衡山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山安监〔2016〕1号

 

关于印发衡山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函[2015]10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衡山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20161月14日

 

 

 

衡山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管理,规范批发公司及销售门店经营行为,根据国、省、市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拟对全县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领域开展一次全面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湘安监函2015109号)和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衡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衡安监20153号)文件精神,严厉查处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等行为,着力推进烟花爆竹经营领域“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突出隐患治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县安监局成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安监局副局长曹湘林任组长,县安监局正科级干部王辉任副组长,各乡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安监局危化、烟花股,由危化、烟花股股长刘海波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时间

    20161月15日至2016年2月29日

    四、主要工作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

    1、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零售点;

    2、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3、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4、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5、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

1、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

   2、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3、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

   4、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

   5、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

   6、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

   (三)烟花爆竹仓储企业违法、违规现象

   1、储存违禁物品以及超量、超范围储存的;

   2、堆码不规范,超高、无通道、无标线的;

   3、无租赁单位单位台账和出入库台账,数目不清,品种不清的;

   4、仓库防火、防雷、防静电、防漏、防塌方、防盗(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未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和台账,门卫对混存黑火药、烟火药、单双基粉、汽油等其他危险物品车辆或无关车辆及人员检查不严随意放行的。

   6、出租给非法生产者,不查验承租人 合法资质的;

   7、仓库由承租人自我管理,仓储单位只进租金,不管货物情况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现象或问题

   1、许可证到期继续经营或未办理许可证非法经营的;

   2、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或资格证到期未及时复审的;

   3、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或未按时续保的;

   4、批发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备案,储存单位未组织每年至少1次应急演练的;

   5、批发经营单位与仓储经营单位未落实月检查制度(批发经营单位每月对所租赁仓库进行不少于3次检查,仓储单位会同批发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共同检查1次并进行登记报备)或检查流于形式的。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自查自纠(1月15日—1月21日)

    1、各相关经营单位进行自查,落实相关要求,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要自行搬迁或关闭。

    2、凡参加2015年12月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培训班的经营零售网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的通知》(山安监发[2015]7号)文件要求的安全条件,自行整改到位后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报乡镇安监站,并对申办资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初审,符合安全条件的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对所有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的零售网点进行现场安全条件复核,符合安全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以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关闭。

    (二)集中整顿(1月22日—2月4日)

1、对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一次地毯式全面排查,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对无证经营的零售点,要没收其非法经营产品,关闭非法经营场所,并对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对烟花爆竹仓储企业进行一次地毯式全面排查,对存在问题或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储存经营行为,限期整改,依法处理;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建议吊销相关证照。

(三)部门抽查督导(2月5日—2月29日)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各乡镇落实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交叉检查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从严查处,并在媒体进行通报。工作情况将纳入一季度和年度考核讲评。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划。各乡镇要认真做好辖区内2016-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初步工作并于2016年2月4日前报县安监局。

(二)提高认识。春节将至,非法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比较突出。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

(三)依法打击。各乡镇要确保对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检查“全覆盖”;对属于”两关闭”情况的,应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关闭到位;按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开展全面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予以查处,并逐一落实整改。

各乡镇于2016年2月4日之前将查处和整改情况报县安监局。联系人:汪晔,联系邮箱:258474297@qq.com,联系电话:0734-5809893。

                     

                     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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