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能职责
(一)承担本县民族、宗教事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及组织实施的责任,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及执行,行使民族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
(二)参与民族经济工作,办理民族有关事务,促进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和繁荣。
(三)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指导宗教强强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核、报批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工作,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五)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
(六)引导和推动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努力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开展扶贫、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人士开展对外友好交往等各项联谊活动。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十)负责民族成份的认定、更正工作;负责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民宗局共有编制5名,实有人数4人,财政供养人员在职4人。
三、部门收支概况
1、收入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总计5.5万元,其中,财政预算全额拨款5.5万元。
2、支出预算。2015年年初预算总计5.5万元,其中:项目支出5.5万元。
附件1: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附件2:2015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附件3:2015年支出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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