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县政府工作部门 > 县自然资源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衡山县开云新城水厂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衡山县开云新城水厂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我县城市供水质量,提升我县城市供水容量,经衡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批准,《关于核准衡山县开云新城水厂工程项目的批复》山发改〔2017〕46号立项,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衡山县开云新城水厂”项目建设。为保障县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按照衡山县开云新城水厂规划的要求,凡坐落在该区域红线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属于征收对象。
二、征收时间
凡坐落在该区域红线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该区域建设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征收。
三、补偿标准
(一)依照《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标准,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县国土资源局、县征收办核算补偿费用。
(二)征收全民集体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只作价补偿或由国资部门调整账务,不作用地用房安置。
(三)征收私有房屋,其房屋的权属、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未取得以上合法产权证明的本次须按建筑面积30元/m2追缴规费后予以认定。
四、安置办法
凡坐落在本项目规划范围内需要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但只得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安置地性质:国有出让土地。
(二)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安排安置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安置地):
1. 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被征收人一户(含父母及子女)有两栋以上合法产权房屋的,不重复安置;如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有多栋住房的,不予安置,只由征收人负责办理一栋未征收房屋的产权手续。
2. 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不予安置;
3. 擅自购买的私有房屋并未办理权属相关手续的不予安置;
4. 户口不在本社区本集体组织的不予安置。
五、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的对象只限本集体组织户口,且只有该栋在本集体组织上的合法产权房屋,按房屋结构、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补偿后,另以55m2/人(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下同)按2400元m2标准给予住房补贴。不享受安置户其他相关政策待遇,不得再安排安置地。
(二)迁建安置
迁建安置采用统规自建方式,在毛泽建公园安置区域进行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一建设安置用地的水、电、路“三通一平”,由被征收人按毛泽建公园规划要求建设安置房屋,层数为5层。
1. 本次安置只对房屋产权人进行安置。
2. 每一合法房屋产权户安排一个安置单元,每一安置单元安置用地宽8米、长16米,面积128m2。
3. 凡户口在本组,有两个以上的儿子,并居住在同一产权房屋,在本社区(组)无其他房屋的,达到分户条件的(年满18周岁),每增加一个,可增加一个安置单元。无子有女的原则上只能安置一个单元。
4. 安置地分配原则:凡符合政策要求安置的被征收人,原则上按先征收先安置的原则,若同时签订征收协议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安置位置。
5. 安置地位于毛泽建安置点,安置地房屋基脚按规划自行建设,被征收人负担1.5米深基脚费用,超深部分费用由征收人负责。
6. 征收人负责安置地的水、电、路“三通一平”建设,并按550元/m2的标准,对被征收人宅基地按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按640元/m2的标准,向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建设用地。
7. 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报建手续、产权手续费用,安置房屋与征收房屋对等面积部分只收工本费,超出面积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实施规定的,不予补偿。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工商、税务、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六、临时过渡安置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房给予搬迁费4000元/户。
(二)征收住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货币安置的给予一次临时安置补偿费2000元/人;
2. 迁建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300元/人/月,迁建安置补助12个月。
七、征收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完成拆迁腾地的,按其房屋征收补偿总额(不含补贴、附属设施及过渡费等)的6%进行奖励。
(二)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其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5m2/人,在规定腾地日期前交地的另外给予奖励:被征收人按55m2/人核定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的差额小于或等于55m2的奖励4万元,差额大于55m2、小于或等于110m2的奖励8万元,差额大于110m2、小于或等于165m2的奖励12万元,依此类推。
(三)以上(一)、(二)项奖励,必须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青苗、附属物、房屋拆除腾地后再予奖励。
八、付款方式
(一)迁建安置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征收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补偿费总额50%给被征收人。第二次付款:被征收人交房腾地并出具委托征收人拆除房屋意见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拆除。
(二)货币安置付款方式
在签订征收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补偿费总额50%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交房腾地并出具委托征收人拆除房屋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款。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统一拆除。
九、安置房建设要求
(一)按毛泽建公园安置点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全体安置户必须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区内安置,另选安置点的不享受本方案的安置政策待遇。
(二)安置房的户型和结构由征收人免费提供户型图供选择确定,另选户型自费。
(三)所有安置房的正负零、立面、屋面、层高、层数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并缴纳2万元/安置单位的规划押金。安置房自建完工验收符合规划要求后退还押金;如有违反,则扣除规划押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违建部分,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四)安置区的道路、绿化、亮化、雨污排水、供电、供水、天然气、网络、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征收人按规划建设到安置区,入户项目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衡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如本方案未涉及到的事项,按相关文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