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解放南路白云路口(道路交通)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衡山县解放南路白云路口(道路交通)旧城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道路改造的需要,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衡山县解放南路白云路口(道路交通)旧城改造项目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房屋位于衡山县解放南路白云路口。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时间

凡座落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需要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应当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的签订,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

三、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参照《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

(一)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调换房屋的回迁价格及购房价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2.安置区域:住房提供就近衡山县开云南路二期项目已建好多户型商品房供给被征收人选择;非住宅房屋提供就近白云路南侧已拆除原国有公房的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调换。

3.安置房标准:符合国家颁布的行业标准,毛坯房交付,物业由小区统一规范管理。

4.安置房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1:1;住房1:1.2比例面积置换同等价值房屋。

5.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被征收人所选定的安置房超过产权调换面积的,其中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按本栋商品房预售价格优惠15%计算购房款,超过20平方米以外面积的,按本栋商品房预售价格计算购房款;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产权调换面积的,按原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余款;非住宅产权调换不享受优惠条件。

6.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每户付给2000元的搬迁补助;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16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

7.征收住宅房屋或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临时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的6‰计付每月每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征收生产、营业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的7‰计付每月每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与临时安置安置补助费只计一项,不得重复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

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8.临时安置期限为自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顺延12个月。如提前交付安置房,则按实际临时安置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如果项目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延长过渡期限的,参照衡政发〔2014〕24号文件标准执行。

9.提前搬迁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1:1.2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

2.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1000元的搬迁补助;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

3.提前搬迁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4.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5000元。

五、房屋权属认定

(一)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 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项目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享受“山政发〔2006〕26号”文件优惠政策。

七、下列情形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二)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之后,擅自将房屋改建或扩建加层的部分房屋。

八、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搬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九、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资金兑付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腾屋后,在5个工作日内所有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户,征收补偿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期在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提前搬迁奖励,第三期在安置时,其余款项与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值结算。

十一、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

被征收腾空房屋由项目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由项目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房屋后,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附属设施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衡山县解放南路白云路口(道路交通)旧城改造项目,如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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