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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政发〔2016〕12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因衡山县城区道路改造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中的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纳入衡山县解放南路白云路口(道路交通)旧城改造项目中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项目名称:衡山县解放南路白云路口(道路交通)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衡山县解放南路白云路口,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主体:衡山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实施单位: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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