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中医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衡山中医医院家属楼规划区域范围实施旧城改造。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按照衡山县城镇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其征收范围:衡山县开云镇白石巷109号中医院家属楼。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凡座落在征收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时间

凡座落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需要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应当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的签订,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

三、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

(一)房屋产权置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因素,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和所置换房屋的回迁价格及购房价进行计算,与被征收人结清产权置换房屋的差价。

2.安置房区域:提供衡山御景天下房地产和衡山盛豪世纪城已建好多户型商品房给被征收人选择。(所选安置房以御景天下和盛豪世纪城最新房源动态表为准)

3.安置房标准:建筑标准与抗震性能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合格标准,并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复。外型设计新颖、环境优美,居住方便,实惠耐用,具有现代住宅的特征。

4.安置房交付标准:毛坯房(参照购买“御景天下和盛豪世纪城”项目商品毛坯房标准)交付,物业由小区统一规范管理。

5.选房顺序:按照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先后顺序,采取先签先选安置房。

6.安置房置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1:1.2比例置换同等价值安置房。

7.房屋产权置换的实施:被征收人所选定的安置房超过产权置换面积的,其中超过20平方米以内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优惠15%折算成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超过20平方米以外面积的,按本栋商品房销售价格计算购房款;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按原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余款。

8.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每户付给2000元的搬迁补助;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16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

9.征收住宅房屋或办公、仓储等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临时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的6‰计付每月每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10.临时安置期限为自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顺延6个月。如提前交付安置房,则按实际临时安置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延长安置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2)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临时安置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11.提前搬迁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因素,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1:1.2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

2. 产权置换超过20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优惠15%折算成货币补偿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同等享受。

3.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1000元的搬迁补助;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

4.提前搬迁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5.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5000元。

五、房屋权属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关系的房屋时,应当与全体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六、项目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其安置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原征收房屋面积对等部分只收取工本费,超出面积部分减半收费。

(二)被征收人原房屋已经办理了水、电、电视、电话、网线、燃气等,其开户费均包含在房屋评估价值中,不再另补偿,新置换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七、下列情形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三)未经过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房屋改建或扩建加层的部分房屋。

八、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搬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九、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资金兑付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腾屋后,在5个工作日内所有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被征收户,征收补偿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期在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提前搬迁奖励,第三期在安置时,其余款与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值结算。

十一、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

被征收腾空房屋由项目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由项目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房屋后,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附属设施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十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衡山县中医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如未涉及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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