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花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山政发【2014】25号)

HSDR-2014-00034

 

 

 

 

 

山政发〔2014〕25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黄花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黄花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黄花新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经济发展,保障县重点工程黄花新区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收双方的合法权益,把拆迁安置区建设成为一个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安居乐业的小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黄花新区规划的要求,凡坐落在该区域红线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属于征收对象。

二、征收时间

凡坐落在该区域红线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该区域建设进度计划要求的时限内分期分批完成征收。

三、补偿方式

凡坐落在该项目规划范围内需要被征收的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统规联建相结合的方案。

四、补偿标准

(一)征收全民集体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只作价补偿或由国资部门调整账务,不作用地用房安置。

(二)征收私有房屋,其房屋的权属、结构、使用用途、建筑年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三)征收补偿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征收办法评估确定。

(四)下列情形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1.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后另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原有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物等;

4.电力、电讯、给排水管道、燃气管道、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搬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五、安置办法

(一)安置地性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

(二)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安排安置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安置地):

1.被征收人一户(含父母及子女)有两栋以上合法产权房屋的,不重复安置;

2.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或建(构)筑物不予安置;

3.擅自购买的私有房屋并未办理权属相关手续的不予安置;

4.本人属于农科所或畜禽良种场的职工,有房改房,但已将房改房出让的不予安置。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按本方案应该安排安置地,但本人自愿放弃安置地,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评估办法补偿外,另根据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积按照补偿费用总额的50%支付节地奖。

(二)统规联建安置

统规联建方式按照黄花新区总体规划在黄花新区设立的安置区域进行安置,由县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统一建设安置用地基础设施,由被征收人按黄花新区规划要求建设安置房屋,层数为5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40

1.每一合法房屋产权户安排一个安置单元,每一安置单元安置用地宽8米、长16米,面积128

2.凡户口在农科所或畜禽良种场的改制人员,有两个子女且参加了改制,并居住在同一产权房屋,其中有一个达到法定婚龄,增加一个安置单元,两个以上且符合上述条件每增加一个的,再增加一个安置单元;

3.购买农科所或畜禽良种场的房屋产权户已办理相关手续,无论购买一栋或几栋房屋,只按一个安置单元安排安置地;

4.安置地分配原则:凡符合政策要求安置的被征收人,实行先征收先安置的原则。分三次抽签确定安置宅基地位置,第一次抽签确定顺序签,第二次抽签确定组团签,第三次抽签确定位置签;

5.安置地房屋基脚按规划统一建设,被征收人负担1.5米深基脚费用;

6.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报建手续、产权手续费用,安置房屋与征收房屋对等面积部分只收工本费,超出面积部分减半收取;

7.每一安置产权户只能以被征收人名义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实施规定的,不予补偿。

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七、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一)被征收人的住房过渡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面积4元/m2/月的标准进行补偿,自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安置过渡费,直到交付安置地后10个月为止。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为征收面积5元/m2,按2次搬家计算费用。

八、征收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5天、10天、5天完成征收协议的签订并拆除房屋的,按征收面积分别奖励15元/、10元/、5元/

九、付款方式

(一)统规联建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在签订征收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房产证、国土证原件交县征收办后,支付房屋补偿费总额40%给被征收人。第二次付款:被征收人在拆除房屋腾地交征收人使用后,预留1.5米深房屋基脚费用及2万元规划押金,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余款,安置房联建完工验收符合规划要求后结算预留款。

(二)货币补偿付款方式

在签订征收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被征收人将房产证、国土证原件交县征收办后支付房屋补偿费总额40%给被征收人,拆除房屋腾地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余款。

十、安置房建设要求

(一)按黄花新区规划设计A、B两区四片为安置地,召开被征收人代表会议协商确定安置地建设顺序,分步实施。

(二)安置房的户型和结构由被征收人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户型图籍中选择确定,并按图统一建设基脚。

(三)所有安置房的正负零、立面、屋面、层高、层数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违建部分,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四)安置区的道路、绿化、亮化、雨污排水、供电、供水、天然气、网络、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按规划建设到安置区,入户项目的施工由相关单位承担,其入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十一、黄花新区建设项目规划区范围内,开云镇两路口社区原交通办公大楼的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进行征收,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批复》(湘政函〔2010〕54号) 进行征收。

十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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