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山政告【2014】12号)

HSDR-2014-00023  

    

衡山县人民政府  

征  地  公  告  

山政告〔2014〕12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征收衡山县开云镇青山村、环溪村、板桥村集体土地23.3551公顷,用于衡山县2013年度工业打捆建设用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时间: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政国土字第1135号文件批准。      

  二、批准用途:衡山县2013年度工业打捆建设用地项目。      

  三、征收土地范围:衡山县开云镇青山村、环溪村、板桥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被征地单位、地类和面积:      

  (一)开云镇青山村集体土地22.4590公顷,其中农用地21.7570公顷(水田1.3665公顷、林地18.6785公顷、坑塘水面1.4778公顷、农村道路0.2342公顷),建设用地0.7020公顷(农村居民点0.7020公顷)。  

  (二)开云镇环溪村集体土地0.8953公顷,其中农用地0.8953公顷(水田0.8201公顷、旱土0.0752公顷)。  

  (三)开云镇板桥村集体土地0.0008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8公顷(林地0.0008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衡政发〔2010〕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货币形式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财产权凭证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衡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衡山县国土资源局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八、自衡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之日起,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违法建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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