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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山政告〔2020〕28号
因旧城棚户区改造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衡山县印刷厂家属楼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衡山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衡山县印刷厂家属楼周边地块,位于开云镇北望桥社区,东起新华书店仓库,西至长兴西巷,南邻长兴南巷,北至人民西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四、征收实施单位:衡山县土地储备中心。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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