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衡山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山政告〔2020〕29号    

  

因旧城棚户区改造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衡山县印刷厂家属楼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衡山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衡山县印刷厂家属楼周边地块,位于开云镇北望桥社区,东起新华书店仓库,西至长兴西巷,南邻长兴南巷,北至人民西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照衡山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五、征收实施单位:衡山县土地储备中心。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衡山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衡山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

补 偿 方 案

 

为加快我县老旧城区改造,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经全体被征收户申请,根据县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及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印刷厂家属楼棚户区实施旧城改造。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所征地位于开云镇北望桥社区,按照衡山县城镇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凡座落在该区域征地红线范围内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其征收范围:东起新华书店仓库,西至长兴西巷,南邻长兴南巷,北至人民西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时间

凡座落在该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需要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物,应当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征收协议的签订,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

三、征收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

(一)货币补偿方式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因素,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2. 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3000元的搬迁补助。

3. 提前搬迁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0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4.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50元每平方米进行奖励。

(二)房屋产权置换方式

1. 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按双方合法办证面积为标准,按1:1.2比例进行置换,即楼梯房按1:1.2比例置换为电梯房。

2.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因素,以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 安置房区域及标准:位于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内,结构为框架,用途为住房,安置楼层在十层以下(含十层),对等面积内不计算差价。户型为:三室两厅,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四室两厅,面积在15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与抗震性能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合格标准,并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复。外型设计新颖、环境优美,居住方便,实惠耐用,具有现代住宅的特征。安置房参照该项目商品房、毛坯房交付,物业由小区统一规范管理。

4. 选房顺序: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确定方法采取先抽顺序签,再抽房号签。

5. 安置房超面积或少面积结算标准:乙方选择安置房屋超出产权置换面积的,按本栋同类型同楼层商品房首次预售价优惠10%计算购房款;乙方所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原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本栋同类型同楼层商品房首次预售价90%的单价计算退还剩余补偿款(仅限安置房面积小于原被征收房屋面积此种情况,甲方不整套回购)。甲方安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乙方前来领取安置房钥匙,乙方应在10天内向甲方交清超面积购房款,再领取安置房钥匙;如因乙方未交清超面积购房款和不来领取钥匙,甲方不提供安置房钥匙,同时也不再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6. 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每户付给3000元的搬迁补助。

7.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元每月每平方米计算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期限为自交出被征收房屋拆除之日起顺延36个月。

8.提前搬迁奖励: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0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五、房屋权属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六、项目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安置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原征收房屋面积对等部分只收取工本费,超出面积部分减半收费。

(二)被征收人已经办理了电视、电话、网线、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本项目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凭原初装开户费和经衡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县广播电视台、电信等部门免收初装、开通费,县燃气部门免收燃气公网建设费。

七、下列情形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一)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三)未经过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房屋改建或扩建加层的部分房屋。

八、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搬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九、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资金兑付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户,搬好家、由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按补偿标准将征收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被征收户,搬好家、由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一、被征收房屋腾空验收

被征收腾空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产权注销手续,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在搬迁、腾空房屋后,结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附属设施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水电销户。

本方案仅适用于衡山县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未涉及的补偿项目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