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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DR-2013-00008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开云新城规划区和高铁衡山西站站前广场依法管理及重点整治的通告
山政告〔20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3号)、《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开云新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与管理,从严打击各类土地、规划违法行为,规范高铁衡山西站站前广场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开云新城规划区及高铁衡山西站站前广场的依法管理和重点整治,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整治重点
开云新城规划区范围内(含高铁衡山西站站前广场)违法占地、私搭乱建、抢搭抢建、非法买卖、私下以租代征土地及扰乱高铁衡山西站站场管理秩序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时间及方式
整治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采取边清查边处理方式进行,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三、依法处理
对清查出来的各类违法行为,分类进行依法处理。
(一)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占用基本农田的,从重给予处罚。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返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三)对非法转让(占用)土地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局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高铁衡山西站站前广场秩序管理,确保“三个严禁”:
1.严禁未依法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的各种车辆经营相关业务;依法打击城市出租汽车营运不使用计价器、不按表计费、拒载、异地营运,社会车辆进站随意拉客、强行拉客及乱搭乱建、抢搭抢建、乱设摊点、扰乱车站公共秩序等行为。
2.严禁各类车辆乱停乱放。公交车、出租车必须依规停放在客运车辆停车场,外来旅游大巴停放在大巴车停车场,其它社会车辆一律停放在社会停车场;高铁衡山西站站前及重要道路禁止各类车辆无秩序停靠。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铁衡山西站站前广场正常秩序以及随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
四、从严打击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开云新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管理和高铁衡山西站站前广场秩序的巡查打击力度。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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