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开发区对外经济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对项目投资合同签订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投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协议)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项目投资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开发区招商合作服务局负责项目投资合同的拟稿。内容包括:合同主体,标的物(指出让地块、工程项目等),企业注册和注册资金,投资规模和效益,用地面积,供地条件,供地价格,权证办理,建设进度,规划要求,相关政策,违约责任,帮办服务和合同效力等主要条款。重大合同需委托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把关。      

  第四条  拟稿完毕后,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审核,提交党政班子会专题研究决定,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会签意见。园区管委会会签通过后,再由园区招商合作服务局上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履行会签程序。      

  第五条  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由管委会主任代表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书;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委托代表签订投资合同书;投资合同均须上党政班子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  项目投资合同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项目投资合同资料包括合同文本、领导签字、会签意见、过程中的变更资料、合同终止等。      

  第七条  合同签章生效后,招商合作服务局应在两日内将审批过程中相关领导签署意见的资料、合同文本正本三份和电子文档以及资料目录交管委会办公室签收,同时将合同文本送各负责人和部门传阅。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项目合同资料编号存档,避免遗失。以上资料不得随意放置、销毁、丢弃。      

  第九条  项目投资合同书作为开发区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依据和开发区内部明确职责的直接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      

 

第四章  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开发区纪工委书记负责督促合同履行日常监管工作,如出现合同不能履行情况,先由开发区分包领导、分包单位负责人督促,再以书面形式要求项目单位履约,最后由督查局提出建议,专题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项目投资合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开发区纪工委书记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纪工委书记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纪工委书记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在效能监察、举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经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后,要求经办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对依据事实情况及开发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需要做出处理的,由纪工委书记提出处理意见,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招商合作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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