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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法纪,规范单位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定,并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现有资产,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分析、研究各部门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各部门的经济状况,监督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执行国家相关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推动开发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
二、收入管理
第四条 各项收入应全额纳入单位财务集中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支抵收、坐支收入。
第五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资源,积极合法组织收入。严禁截留、转移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组织收入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进行,禁止乱收费。
第七条 严格执行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各种发票、收款票据的管理。
第八条 财务部门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收入手续,须以土地出让合同为依据。招商科与规建科负责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的催缴工作。土地出让金结清后,待财务部门出具《土地出让金收讫通知书》,方可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设置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会计、出纳应按内部牵制制度分工配合。出纳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
第十条 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先通过主办会计审核原始凭证,确认所附原始凭证完整、符合发票管理规定、计算准确后,经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才能据以办理收付款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所有现金开支,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确实需要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据实写明用途。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范围支付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结算金额(1000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不准套取现金。
第十三条 支票付款必须经过两人或两人以上签章方为有效。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原收款单位(人)和账号。支票和财务专用章,必须分别掌管,不得由一人包办。从银行购买的各种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要指定专人保管、签发。必须按顺序号签发支票,签发支票应在支票备查簿上或支票存根签名。
第十四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五条 现金日记账按币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账号分别设置,每日要结出余额。每日核对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每月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相符。
四、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各种电器、工具器具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使用科室、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分工负责制。使用科室负直接管理责任,应建立相应的账卡,落实专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检查责任,须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年终前,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买。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方可购买。达到政府采购要求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调出,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核销。
五、报销程序、管理办法和审批责任
第二十条 报销程序:所有支出发票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印制的正式发票。严格执行报销单据“联签制”,所有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用途,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审计科,由会计负责人进行业务性审核并归集分类,经财务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法
实行分帐管理。设立管委会预算资金帐户、专款帐户。在编人员工资补助等行政管理费用从预算资金帐户中开支,不足部分由财政或从其它渠道予以解决;聘用人员工资补助及各项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费用、征地拆迁费用、招商经费和宣传费用从专款帐户中列支。
(一)生产性资金管理办法
1、各项建设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凡属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生产性建设资金开支,由各部(室、局、科)做好预算后,报计划给财务部,由财务部组织资金,主任审批后再凭合同支付。无合同一律不得开支。
3、开发区管委会的所有生产性建设资金开支按程序经现场施工员(或具体经办人)、财务总监(财政委派人员)、部(室、局、科)负责人、纪工委书记、分管副主任、分管工程副主任(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还须监理人员、预结算人员、技术主管签署意见),报主任审批后才能开支。零散工程材料要一事一结,一般情况月内审批结清,不能跨月跨季累结。
4、建立招商引资、工程建设资金、非生产性资金、食堂等明细专帐,保证专款专用。
5、概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有关定额的规定,同时结合市场行情综合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提高工程造价和补偿标准,虚增工程量。
6、因工作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以10000元为基数,每损失10000元,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金额的10%;10000元(不包括10000元)以下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金额的5%。以上不包括现金丢失和财务收发结算所造成的损失。
(二)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办法
1、审批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的所有非生产性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由办公室主任审查,报分管副主任审批、主任审核。
2、招接待规定
按山发[2006]3号文件《实行公务接待规范管理的规定》和山政发[2009]4号文件《关于厉行节约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和招接待管理制度执行。具体为先报告,经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结帐(县内在定点单位)。所有人员一律不能在外签单。特殊情况的招接待经报告主任批准后,买单回单位报帐,否则一律不许报销。
县内来客,不发包数烟,不用高档酒。如确需要发烟的,报经主任同意后,由办公室登记并统一安排。
(三)办公用品、耗材采购
1、所有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买,个人不报销办公用品发票。原则上控制办公用品、耗材采购标准,由办公室和财务室根据年度机关运行情况确定采购总量限额。
2、实行计划申报制,各部(室、局、科)需要采购办公用品,首先填写办公用品采购申报单,由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主任按制度审批后,再定点采购。
3、车辆维修。车辆维修、保养,按程序报告主任审批,由办公室派人和专职司机参与,定点维修。
第二十二条 审签人责任:
1、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出内容,在报销单据上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直接责任。
2、科室分管领导对本部门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签字,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3、会计负责人负责审核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报销手续的完整性、领款单位和付款单位金额的正确性、报销的时效性、对报销单据的真实性不作审核。
4、财务分管领导根据预算和资金调度情况,对资金的支出提出支付计划和意见,负责复核会计负责人的审核内容,对资金支出的结果负财务分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所有资金支出必须根据财经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程序经各签审人核准后方可报支,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支付凭证不予报支,对手续完整、合法有效并未超出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无理由拒付。
六、行政经费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行政经费开支。会议培训、公务招待、差旅交通、车辆维修等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习培训费支出管理:参加学历教育费用支出的管理:干部职工个人参加学历教育前,需填写《经济开发区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申请表》,经批准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凭学历证明、批复的申请表等材料,按有关的学费(除杂费、课本费后)的50%给予报销,其它费用(差旅、住宿等)不得报支。专业技术人员除职业培训、继续教育费用外的其他费用,如职称评审费、资料费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评审费以及换发个人证件年检费等,均由个人负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费支出管理:业务接待严格按照《经济开发区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招待用餐的餐费报销单据,须有招待人和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并附有《招待用餐审批单》方可报销。为招商、招工、报批等公务到本辖区外出差需报销招待费用的,须提供出差地餐费票据,提供非出差地票据的,财审科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品(设备)管理: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均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相关资金结算手续由财务人员办理。办公室要指定专人管理办公用品(设备),要建立办公用品(设备)采购、领用、库存管理制度,设立办公用品收发登记簿,购入时由两人以上验收入库并填写采购清单,领用时领用人需在领用清单上签证,财审科和办公室每月底须核对办公用品(设备)库存数,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车辆、差旅、会议等费用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单列制定。所有行政经费支出须于费用发生次月20日前报支完毕,逾期或跨月报支的,财审科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九条 凡到定点单位办理结算或用公款购置物品,由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审核有关原始凭证,严禁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青苗补偿费管理
第三十条 计点青苗,必须有区、村各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参与点青,本着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计点准确。并按实际情况编制《青苗清册》,按县政府统一规定的补偿标准编制《青苗补偿花名册》。参加计点青苗的工作人员、村主要负责人和区分管领导须在《青苗补偿花名册》签名。
第三十一条 《青苗清册》和《青苗补偿花名册》须报送财务部门复核,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须以正式发票或手续完整的自制单证为凭据,并附上《青苗清册》和《青苗补偿花名册》。个人直接领取青苗补偿费的,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到财务部门办理领取手续,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三十二条 青苗补偿费发放相关手续仍按@经发管委[2008]28号、29号两份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土地补偿安置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征地面积的确认,须由区、村、组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丈量、签字确定,并制结算清单,据以确认所征用土地面积,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地块,以国土、林业部门界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征地面积确认后,应按照县政府统一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结算,区、村、组分别签定征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区、村、组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征地协议书执行,由村报账员持有效凭证到财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不得将土地补偿安置费直接拨给村民小组或个人。
九、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部门预决算办法、工程资金和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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