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招商服务制度

湖南衡山经济开发区招商服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对衡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服务局的(以下简称招商局)的管理,促进招商局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招商局是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二级机构,负责园区范围内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3、招商局工作人员必须讲政治、守纪律,加强学习,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树立招商人员的良好形象,积极为我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主要职责和分工

1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园区招商引资的地方性法规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编制园区招商引资中长期战略规划及招商引资活动方案,负责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对园区招商引资计划的分解下达和落实考核工作;

3)负责园区招商引资的信息统计、网络建设、情况综合和咨询服务,组建和管理园区统一的招商引资项目库,编制招商投资指南和项目手册,建立项目库和客户档案,形成引资项目的储备、发布和更新的良性运行机制;

4)负责园区对外开放投资环境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的综合服务,搞好对外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外部环境的协调,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在设立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纠纷,及时公开公正地处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搞好招商引资的促进工作,指导、培训招商业务人员,组织和参与我县在国内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邀请客户参与洽谈,切实做好在谈项目、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2、成员分工情况

1)招商合作局长主持招商局全面工作;

2)副局长分管招商引资促进工作。指导培训招商业务人员,编制投资指南和项目手册,建立项目库和客户档案,组织和参加与我县在国内外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做好在谈项目、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负责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对外招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外宣传工作和调研工作;

3)干事及其他成员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相关文件材料、园区党组织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保密工作和联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招商信息发布、统计分析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1、项目洽谈

1)信息处理。对符合《衡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园区招商局通报项目信息,包括拟投资领域、投资主体、项目基本内容等。园区招商局及时向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报告,确定项目洽商责任领导,并通知县直相关单位做好客商来访洽谈准备工作。

2)前期洽谈。由项目洽商责任领导牵头,园区招商局具体组织,县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引资单位负责人参加,同投资方进行项目前期洽谈。洽谈内容包括项目类型、市场前景、选址要求、优惠政策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事项。

3)来访考察。由园区招商局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园区招商局负责接待;由引资单位邀请的客商来访,由引资单位负责接待。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由引资单位牵头组织邀请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回访考察,重点是了解投资方实力和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及相关要求。考察结束后由引资单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项目考察报告。

2、项目准入

1)准入论证。对有明确投资意向的项目,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县领导和项目洽商责任领导召集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等部门,重点围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评和安评能否达到基本要求、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

2)签订意向。对准入的项目,可由县政府或委托引资单位与客商签订投资意向。投资意向协议文本由县招商局起草或由引资单位起草并送县招商局审定。

3、规划选址

1)落实选址方案。对拟准入的项目,其项目选址应优先考虑。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优先推荐已经报批的土地,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提出项目选址方案,划出选址征地红线图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最后由县长“一支笔”审批。

2)确定用地规模。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1、设定投资强度。工业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亩,采取招、拍、挂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控制用地规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用地不得超过100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规模尽可能控制在200亩以内,超过300亩以上项目用地需经县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企业在申请用地面积时,必须由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其项目建设建筑面积设计方案审核测算出土地使用面积,报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的领导审定,并按预期方案全程监控土地使用。

4、深度评审

1)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度评审。园区招商局负责将拟落户项目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商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请各单位对拟落户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分管招商引资的县领导召集项目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意见书》。

2)建立项目评审负责制度。为了强化评审责任,提高评审水平,评审工作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参加评审的单位领导及专业人员需在所出具的评审意见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综合审批

1)合同文本草拟。拟签订正式合同的项目,由园区招商局负责准备规范的合同文本,并与投资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如超出《衡山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的,由招商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2)领导审批。采取文件会签方式或者会议研究决定方式审批。1、文件会签方式。县招商局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项目评审意见书》、项目选址方案等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签。为缩短合同文本审签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凡相关县领导在家的,文件送达后两天内签完,如文件会签中遇某领导外出,由县招商局通过电话请示同意后补签。2、会议研究决定方式。对特别重大而又紧急的项目,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或四大家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6、组织签约

凡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政府县长或委托其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与投资方签订。凡签订的正式合同书或意向协议书,有关文本统一由园区招商局存档备案。

7、项目建设

1)成立项目服务专班。项目正式落户后,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立服务专班为项目提供全程跟踪服务。项目服务专班的成立,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项目服务专班成立文件,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县委办、政府办发文。原则上一个重点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挂点,两至三个单位为专班成员,并明确牵头服务单位。

2)办理公司注册。由项目服务单位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注册资本金要求参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精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般不低于35%,特别重大项目不低于25%。

3)组织土地报批。此项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服务专班和园区国土分局协助企业按程序办理。对土地报批前涉及规划、土地的地形图、红线图、勘界图及勘界技术报告书的出具,由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按特事特办、先服务后收费的方式及时提供,统筹落实。

4)进行环境和安全审查。此项工作由落户企业申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作出环境和安全评价,县环保局、安监局负责就企业提供的环境安全评价作出评审结论。

5)督促项目开工。由服务专班协助企业办理开工建设各项审批手续,督促企业早日开工、早日建成投产。对招商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城建等报建手续,统一由县政务中心负责办理,并提出费用打包结算方案,上报项目挂点县领导审定后由投资方支付。

6)加强风险控制。项目投资方不得用未建土地抵押贷款。利用已使用的土地抵押贷款必须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且须报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国土资源部门才能办理《他项权证》。对具备开工条件而未动工建设土地闲置达半年的,按投资合同约定处理;对闲置达到一年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达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证。

7)建立项目竣工验收评判制度。为了提高项目履约率,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组织专班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判。如投资方项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投资规模建设到位,经审核确认,依据履约程度,报请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及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分别采取协商减少供地规模、适当补征企业土地出让金或收回政府的优惠奖励等措施进行约束,直至追究违约责任。

8、项目督办

1)建立项目建设台帐。项目正式合同签订后,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同项目服务专班建立《项目建设台帐》,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指导和督促服务专班加强协调服务,解决企业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2)加强项目建设督办。对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督办,园区招商局协助,原则上一个月督办一次,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项目建设问题。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县直重点招商项目的督查工作。如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点项目重视不够、督促协调不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按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对落户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投诉,由县优化经济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服务专班及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招商局日常管理规定

1、招商局全体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局内各项制度,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和园区管委会形成的决定,不得推诿扯皮或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2、机关人员不允许因局部或个人利益影响全局利益,要识大体、顾大局,维护团结,同志之间在背后不得互相议论,不得闹无原则的纠纷和矛盾。

3、对园区管委会或在一定范围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布或执行前,不得对外透漏或宣传。

4、重大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表态,必须报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同意。  

5、工作时间不得玩电脑游戏、不得进入与工作内容无关的网站和网页、不得干私活。  

6、参加省、市、县会议、培训等均要凭通知、文件,经局长同意后统一安排。

7、保持科室内外整洁、卫生,文件、材料、办公用品以及车辆摆放整齐有序,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8、下班或外出随手关门、关窗、熄灯,办公室内不摆放现金和贵重物品,票据、印章专人管理,加强安全值班保卫,定期检查防火、防盗、线路、电梯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杜绝事故隐患。

9、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业务知识学习,热情接待前来办事人员,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争创最佳服务部门。

 

第五章 考勤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各自岗位职责。 

2、由专人负责记录本部门职工的出勤情况,并将出勤情况每月月底前报园区办公室汇总。 

3、上班时间不准闲扯聊天,不准擅自离开办公室外出办私事。 

4、不准在上班时间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要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不准喧哗吵闹,不准搞个人娱乐活动。鼓励大家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综合整治业务素质。 

5、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中途外出办事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第六章 监督考核

1、招商局的业绩考核,严格按《衡山县机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2、外出招商工作情况主要采取检查《工作日志》、招商工作汇报、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方式进行督查,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招商分局工作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后仍不服从的,由园区纪工委给予严厉问责。

第七章招商局党员干部廉政规定

一、严禁招商局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礼品。

二、到园区项目和镇村调查研究、开展工作,不准违反规定接受吃请,原则上不得在系统和企业就餐。

三、参加招商项目验收,不得接收被验收单位礼品和用公款支付的消费活动,不得向被验收单位托售任何物品,不得接受被验单位的宴请。

四、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在基层报支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五、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六、不允许借工作之便向企业推销商品,或介绍亲朋好友到相关企业推销商品,收受好处费。

七、认真执行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八、在各类考核兑现、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工作中,不允许掺杂个人私情,造成公有资产流失。

九、不允许参加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十、在为企业提供服务、争取优惠政策时,不得私自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

十一、原则上不得公车私用,确需借用公车的,须经园区办公室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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