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政发〔201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1〕3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建设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要充分发挥

县供销社服务“三农”的作用,以兴农贸易公司为龙头、农资配送中心为纽带、乡(镇)村农资直营和加盟网点为终端,大力开展连锁经营和农资下乡,逐步形成以集团采购、物流配送、科技服务为一体,覆盖全县农村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县供销社农资储备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水利、林业、房产、公路等部门要给予切实和有效的扶持。

   (二)加快建设农副产品现代购销加工服务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系统在农村的资源和网点,把农产品物流业发展放在优先位置,大力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农产品产销连接的配送方式,积极开展农产品进城配送服务,增强我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辐射能力。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乡、社区集贸市场。

   (三)加快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供销社要利用现代流通手段,构建县有龙头经营企业、大中型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有配送站、村有农家店的体系完善、布局合理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五年内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县80%以上的行政村和社区,县财政、商务等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四)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支持县供销社牵头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采取合作经营、连锁经营和集团化经营等方式,发展和规范城市社区、乡镇回收网点,建设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努力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经营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烟花爆竹标准化仓储和规范化连锁经营网点。县供销社要支持配合安监、公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经营。

   (六)加快建设电子商务服务网络。县供销社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快电子商务和“网上供销社”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成员社依法积极开展生产、生活资料和农产品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结算服务,逐步形成我县农村流通信息服务的骨干平台,金融、电信、移动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并给予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七)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职能。县供销社要制定本系统的改革发展规划,努力建设和完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要主动参与全县农村商品流通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编制,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市场管理,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管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行业协会和农产品经纪人队伍。鼓励供销社承担好政府委托的化肥、农药、棉花、食用油等重要物资及救灾物资的国家和地方储备。

(八)加强县供销社建设。县供销社担负着对县域供销合作社改革统一指导、发展统一规划、资产统一调配、网络统一建设的重要职责,是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要采取资金扶持和政策扶持多种措施支持县供销社服务网络建设。要保障县供销社机关组织机构完整和队伍稳定。县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解决县供销社机关工作经费不足问题,从2012年起逐步增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建设和项目建设工作经费。

(九)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的前沿和基础。县供销社要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加大对基层社工作力度,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接受上级监督。

(十)加强社有企业建设。县供销社要对社有企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科学布局,夯实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基础。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要大力实施开放办社,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鼓励非公有经济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本着自愿原则作为成员社加入供销社。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努力培育行业龙头和企业集团。

三、进一步提升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十一)加强专业合作社服务。县供销社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粮食、棉花、席草、油茶、油菜、茶叶、食用菌、水果蔬菜、中药材、家禽家畜、楠竹等主要农产品,采取领办、合办、参办等多种方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产销对接、农超对接,提高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程度,为我县农民稳定增收建立长效服务机制。

   (十二)加强综合服务社服务。供销社要充分利用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主体多元、功能齐全、便民、惠民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依法延伸服务领域,为农民提供生活消费、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政通信、劳务就业、生产技术指导、现代信息、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代理等综合服务,逐步形成完整的贴近农民的生产生活综合服务体系。

   (十三)加强行业协会服务。县供销社要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服务优势,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在农资、棉花、茶叶、席草、果蔬、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竹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发挥行业带动作用,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交流咨询服务,开展相关技能培训、维权等行业服务,并参与行业政策、规划发展、产品标准的制订,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

    四、进一步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新网工程”六大体系建设。同意解决县供销社2013年、2014年重点项目配套经费共60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供销合作社农资储备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领办、合办、参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扶持范围。县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通过招商引资或采取联合经营、租赁经营取得的收益按比例返回,用于供销社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建设和开展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保证农资农副产品经营流动资金的有效需求。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合办、参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物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

(十五)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夯实为农服务基础的力度。县供销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和改制剩余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要强化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要逐步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十六)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力度。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新建或扩建的城乡各类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立项、用地和规费收取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优惠。要将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双百市场工程建设”范畴给予扶持。对供销合作社“入乡进村”开办综合服务社,县财政将其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商务部“农家店建设”的资金补贴标准予以扶持。

   (十七)加大支持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要强化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职责,保持县供销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要创新人才的引进、选拔、使用机制,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对具有成熟经营管理经验的社会能人,可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吸收到供销合作社系统中来。要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供销合作社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一二年十二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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