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供销合作总社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衡供办字 [2015]27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供销合作总社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及时掌握了解全系统年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强化工作的督促落实,根据《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经市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衡阳市供销合作总社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衡阳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5年9月30日

  

  衡阳市供销合作总社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市委、市政府和省社、市社的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衡阳市委、市政府有关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和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原则

  督查督办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以及省社、市社重要工作部署要求,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提高效率,注重实效,责任明确,及时反馈”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根据督查督办的内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求质量讲效率,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以推动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工作范围

  督查督办重点是抓好市委、市政府各项重大政策举措、重点工作分工、省社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社年度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举措、重点工作分工,省社、市社下达的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省社、市社党组(委)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办公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以及社发文件决议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及全国总社领导同志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四)省社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部门要求市社办理或上级督查工作部门转交市社办理的事项;

  (六)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应急管理、社会舆情处置情况;

  (八)其他需要列入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督查督办形式

  (一)定期督查。每月底,对9个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机关各科室(含天雄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室)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安排进行调度,分别形成月度工作督查情况报市社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

  (二)专项督查。对需要落实的重点事项进行专项督查调度,形成督查情况报市社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

  四、督查督办程序

  (一)定期督查

  1、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机关各科室每月填写《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表》,于每月23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或文字形式送市社办公室。

  2、市社办公室将《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表》汇总后,报市社领导圈阅。同时,形成本系统的月度重点工作完成及计划表,经市社主要领导签发后,上报市政府。

  (二)专项督查

  1、对重要会议、社发文件等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由相关市社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组成督查组,到现场进行实地督促检查。

  2、对单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由督查组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经市社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登记编号后下发。

  3、被督查单位(科室)应严格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办理,涉及多个单位(科室)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科室)牵头,协办单位(科室)配合。

  4、督查组负责对督查督办事项随时催办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按照职责分工要对被督查单位反馈的办理、整改结果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被督查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被督查单位应在截止日期前5天向市社督查组作出书面解释,并上报落实方案,待督查组同意后,再进行实施,随时接受再督查。

  5、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并将办结书面材料和《督查督办通知单》填好交办公室备案、归档。

  五、结果运用

  (一)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考评考核。机关科室、直属单位承办的督查事项办结情况,纳入市社对该单位(个人)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督查事项办理中出现重大失误、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承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直属各单位承办的重大督查事项办结情况,纳入市社对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市社直属各单位业绩考核中相关专项工作的考评考核。

  (二)对如下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承办单位未按时办结督查事项,市社下发督查催办函仍未及时办结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承办单位未认真办结督查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牵头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督查事项办理的;在督查事项办结过程中,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督查督办情况定期以简报形式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反馈,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本制度(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表

   2、衡阳市供销合作总社工作督查督办通知单


  附件1:

   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表

  ( 年 月)

单 位

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下月重点工作计划


  附件2:

   衡阳市供销合作总社工作督查督办通知单

  衡供督[2015] 号

来源或文字

督查内容

主要领导批示

督查领导

(排第一为组长)

督查组成员

(排第一为召集人)

被督查单位

(科室)

督查期限

督查结果

督查组意见

  注:1、此表由督查组填写,经主要领导签发、办公室统一编号后下发。

  2、此表一式三份,督查组、被督查单位、办公室存档各一份。

  3、督查事项完成后,督查组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反馈,并将办结书面材料和此通知填好交办公室备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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