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供改组20172                                                                                   

 

关于印发《衡山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衡山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制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山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2017111

 

 

 

 

 

 

 

衡山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发[2017]3号)、《衡山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山供改组[2017]1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预防和控制财政资金风险,参照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2016年度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试行股本投入改革实施办法》(湘供资字[2017]70号)文件,结合我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给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基层组织建设工程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项目专项资金(项目有明确要求和具体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专项资金既要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为主,又要落实具体项目内容;既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服务“三农”工作大局、履行好社会责任,又要促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方式与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为主,其他补助方式为辅。由衡山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先拨付到衡山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再由其投入到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用于项目建设。

对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股权投资以增资方式为主。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投资方向:

(一)惠农服务体系建设:

1、县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惠农服务公司。重点开展: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农村物流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

2、乡镇建立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惠农服务中心。重点开展:以电子商务为基础,通过联合合作,打造集生产服务、流通服务、金融服务、便民服务、公益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平台。

3、村(社区)建立惠农综合服务社。构建党建、村建、社建“三建结合”和党务、村务、商务“三务合一”的村级(社区)综合服务新格局。

(二)基层组织体系建设:

1、加强县供销合作社建设。根据县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建设力度,尽快建成规范化县级社。

2、推进乡镇基层社建设。创新方式推进基层社恢复重建和改造升级,重点是逐步建成一批基层社标杆社。

3、推进村级(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以农村电子商务和便民超市为重点,逐步创建一批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

4、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通过参控股、项目扶持、业务指导、加强服务等方式,强化供销合作社对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带动能力,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使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成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1、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向农业综合服务企业转型,积极参与土地托管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2、畅通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和农产品交易中心建设。

3、提升日用消费品流通服务水平。促进日用消费品龙头企业转型升级,改善购物环境,拓宽销售渠道,发展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经营,发展平价店、便利店。

4、延伸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链条。整合社会资源,升级改造分拣加工中心、集散市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

5、推进县级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建设。包括县域仓储物流配送(含冷链)、农产品加工、质检认证等和农村综合服务平台乡镇、村级实体电商网点建设。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投资应选择发展有前景、经营有效益、服务有保障的优质企业和项目,村级综合服务社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营业场所、生产车间、办公服务大楼、培训中心的改造升级和装饰装修(含统一门楣);电脑、网络设备、展示设备、电商设备、电子监控、工作台、货柜等经营服务设备设施的购置;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含场区道路)、仓储物流(含冷链)设施建设和农产品交易中心建设;筛洗、烘干、分捡、包装、产品检验检测基本设备等的配备;专用运输车辆、专用搬运设备;环保设施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统一规范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接受和服从供销合作社指导管理、承担和履行为农服务职能。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股东应召开股东会同意项目专项资金以股权形式注入。

(三)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项目实施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净资产不得低于实收资本。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要求:

(一)项目既要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又要注重社会公益性。

(二)专项资金申报要有具体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合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项目投资申报表

项目投资申报表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并经衡山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盖章。

(二)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案(报告)。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实施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原件)。

    (四)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网点建设照片。

(五)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六)项目实施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七)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股东会决议,同意项目专项资金以股权形式注入。

(八)项目责任书、承诺书。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衡山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由资产管理公司组织初选,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确定初步申报单位。

(二)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组织相关股室对初步申报单位开展联合考察评审,确定正式申报项目及专项资金投入额度,并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县财政局和县供销合作社联合下达的正式申报项目批复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并积极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及提取工作经费,严禁用于非实体经济的金融投资等领域。

(三)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按核定审批的《项目投资申请表》中列明的支出范围,经项目竣工验收后,执行先建后补的资金拨付方式。

(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出具项 目投资决算表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六)建立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分红机制和股权退出机制,在特定情况下采用约定收益率的投资收益分红机制。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定期进行年度自我绩效评价,并报衡山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根据项目实施单位年度自我绩效评价进行考察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 衡山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专项资金申报、评审、拨付、使用、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县供销社监事会按照湘供监字(201739号文件精神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局应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衡山县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告)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县供销合作社商县财政局报衡山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由衡山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修改。

 

 

                   衡山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2017111

 

 

衡山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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