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及有关部门下拨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和支持贫困村建设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扶贫资金扶持对象:3个省级贫困村10个面上村和全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扶贫资金支出范围: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程、生态保护扶贫工程、产业扶贫工程、就业扶贫工程、健康扶贫工程、教育扶贫工程、保障扶贫工程、危房改造扶贫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
第六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上级拨付的扶贫资金到镇财政所的,由镇扶贫办提出分配意见,经研究同意后,由镇财政所拨付乡村账代管中心扶贫资金专账上。各村(社区)根据资金用途,申报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村里开好会,做好会议记录并张贴公示,按“四议两公开”进行研究,报驻村扶贫工作队长签字同意后再进行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由镇扶贫办和项目分管站所进行项目抽查并保留抽查巡查记录、项目实施前后施工照片,由扶贫主管领导、财政主管领导联合审批。资金金额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镇长审批。
第八条 扶贫项目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办理。
第九条 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建设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扶贫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扶贫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纳入扶贫项目库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库的申报,按照县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下达到乡镇的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按照镇财政所或乡村账代管中心报账程序拨付。
第十二条 镇、村两级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村每个季度将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张贴公开公示。
第五章 镇级报账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或者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付款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按审批程序到乡村账代管中心报账。并经驻村工作队长、镇分管扶贫领导、镇分管财政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镇长签字审批后方可拨付。
项目管理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镇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施工方的相关会议纪要、施工合同(协议)、正式建筑发票、项目实施前和完成后现场照片、项目决(结)算审计(评审)报告、项目验收表、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公告公示照片、项目完工照片、项目结算表、乡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等。
个人补助类报账资料一般包括:补助资金文件、实施方案、公告公示及其他证明材料、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等。
各村(社区)扶贫资金的报付资料、凭证等由乡村账代管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镇级报账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及各村(居)委员会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镇人民政府、各村(居)委员会是扶贫资金的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凭证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镇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镇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方案审核、项目监管、竣工验收等,并汇同镇财政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镇财政所将上级拨付资金下达到村账代管中心。
镇财政所经管站负责本镇扶贫资金收支管理、凭证审核、会计核算、资金核拨和检查。
镇纪委为扶贫资金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
各村驻村工作队长全程参与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扶贫项目的地方对扶贫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竣工验收等情况要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第十七条 镇财政所、经管站、扶贫办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镇扶贫办负责解释。
东湖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