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工作,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等6部门出台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市人民政府《衡阳市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暨农村低保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同时对城乡低保进行全面清查整改,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镇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洗牌,重新核查,重新评定,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按户施保,分类救助,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同时,准确设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建立联合认定机制,精准认定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实现我镇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融合”。
二、基本原则
1.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原则;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3.重新评定、全面清理的原则;
4.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重点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全省城乡低保指导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在统筹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基础上,全面提高我县2016年城乡低保标准,其中农村低保保障线由165元/月提高到220元/月;城市低保保障线由33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全额享受农村低保标准并上浮10%。
(二)不符合低保要求的对象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基层干部、村(居)委会成员、离任村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
3.退役军人、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和失地农民等成建制纳入低保的群体;
4.家庭成员中有死亡未及时申报的;
5.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经商办企业,经营收入较稳定或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6.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饲养名贵宠物、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性、分红性商业保险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在城区购买商品房,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7.夫妻双方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不工作、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8.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9.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人员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
10.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核实情况的;
11.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2.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的家庭;
13.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14.连续3次入户不在家,无法联系核实情况的;
15.有双重户口的;
16. 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三)突出重点保障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我县保障线,重点是保障以下四类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常年困难,无经济来源或人均收入低于保障线的特困人员或家庭。
1.困境未成年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6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同时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被强制戒毒、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或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抚养能力。
(3)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的特殊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 年满18周岁,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3) 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 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3.重大疾病(含慢性病)患者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含慢性病)丧失劳动能力;
(2)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继续治疗的家庭;
(3) 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
(4) 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4.家庭成员全部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或其赡养、抚养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同时家庭无其它经济来源,家庭财产符合低保条件。
5.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低保对象除困境未成年人外,其他对象必须严格按户施保,不得将重病、老年人等人员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单独施保,要坚决杜绝人为分户、拆户和并户等现象发生。
四、实施步骤
此次低保大清理按照先农村后城市步骤实施,清理低保重新认定低保对象和认定兜底脱贫对象的工作同步进行,其中农村低保清理和认定兜底脱贫对象工作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具体时间分七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5月24日-6月3日)
1、制作横幅并悬挂(镇民政办);
2、张贴低保政策要求公布榜;
3、张贴城乡低保宣传标语;
4、各村(居)委会召开专题会议。
(二)申请受理及汇总上报(6月3日-6月8日)
1、本次低保清理、整改工作实行全面清理、重新认定,符合要求的按户享受,各低保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统一递交到各村(居)委会。
2、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各村(居)委会将低保申请家庭进行初审、汇总后签具意见并统一上报镇民政办。
3、各村(居)委会汇总上报后逾期新增对象将不予受理。
(三)入户核查及要求(6月9日-14日)
1、入户核查由各驻村干部会同各村干部(2人或2人以上,少于2人核查结果无效)逐一入户核查,入户率100%;
2、核查人员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入户核查表的内容要求填写,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政策的申请家庭要当面告知,并说明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因;
3、核查人员对申请家庭核查后,核查结果必须由被核查人签名、核查人员签名;
4、各驻村干部通过第一轮入户核查后,将核查结果进行整理汇总,送镇长、主管民政领导签字后交民政办。
5、镇民政办通过汇总后拟定初步评议名单进行第一轮公示,在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对象将进行第二次入户核查。
(四)民主评议及要求(6月15日-20日)
1、通过第一轮拟定评议对象的公示无异议后,民政办将拟定低保评议对象名单交各驻村干部,评议时不新增申请对象;
2、各驻村干部组织各村(居)委会成立评议小组召开评议大会;
3、民主评议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31人以上,评议人员应包括驻村干部、村委会成员、党员、组长、群众代表(不低于60%)、镇人大代表、驻村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与评议;
4、评议前组织评议代表进行培训,宣讲低保有关政策,评议代表必须签署会议承诺书并摁手印;
5、评议会为了公平、公正、慎重起见原则上以原小村为单位召开评议会,现任的村干部及驻村干部要全程参与,评议代表的直系亲属有申请低保的不参与评议会;
6、评议结果必须经评议代表一一签字确认并对评议结果负责;
7、评议结果由各驻村干部整理汇总后,经镇长、主管民政领导签字后交民政办。
8、评议结果将作为参照依据,不作为直接依据。
(五)阳光公示,接受社会监督(6月21-27日)
1、镇民政办将各村(居)委会评议结果整理汇总后,统一打印公示名单,在各村(居)委会人口集中的居住地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名单将注明申请对象家庭人口、致贫原因;
3、设立举报电话:0734-5985668,13487542493;
4、在公示期内,如群众对哪户享受低保待遇有异议的,将由镇农村低保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入户核查情况;
5、通过再次核查,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坚决取消享受低保资格,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六)村(居)委会资料收集、整理上报,镇民政办审核公示,规范档案管理(6月28-30日)
1、低保对象提供资料需包含以下内容:
“三书”主要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由申请家庭书面陈述申请低保的理由。(2)低保家庭财产声明及申报承诺书,由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并承诺当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3)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由低保申请家庭承诺授权民政部门向相关部门查询其家庭成员住房、车辆、公积金、社保、银行存款、通讯及水电支出等多方面信息。
2、低保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如有资料不真实完整的镇民政办将不予受理并取消低保资格;
3、镇民政办通过审核后将审核结果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对象将上报县民政局。
(七)县民政局复核审批,检查验收(6月26-30日)
由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城乡低保对象联合认定机构对我镇城乡低保清查工作组织重点抽查和复核,抽查率不低于30%,对保障差错率在2%以上的村和社区,责令重新进行整改。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农村低保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农村低保清理、整改工作是实行精准扶贫,政府兜底脱贫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全镇干群必须高度认识,统一思想,政府分片党政领导要站在全镇的高度精心组织、调度各驻村干部、各村(居)委会成员认真落实该项惠民工作。
(三)明确责任,将根据《衡山县城乡低保清查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制定《东湖镇农村低保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加强责任追究。对申请对象评议人、调查人、审核及审批人隐瞒收入及财产、干扰办事人员工作等行为;对清理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了事、该清退未清退、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对违背政策规定享受低保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作假、虚报瞒报低保待遇、干扰低保管理秩序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督促,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时间要求完成该项工作任务。
(五)及时化解、处理各类矛盾突出问题,做好稳控工作,杜绝成批上访现象。在低保入户调查、评议过程中如有群众不满或其他情况,到镇政府或上级政府上访现象,由各驻村干部负责接待处理。
东湖镇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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