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 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4]28号)、《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衡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衡政发[2014]25号)、《衡阳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方案》《衡山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山地名普查组[2014]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镇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完善地名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襄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其他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名不符实及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建立、完善镇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提高地名区划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水平。
(五)建立地名普查挡案,完善地名档案,实现地名挡案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开云镇所辖行政区划范围。
三、组织实施
全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开云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开云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开云镇地名普查办)设在镇民政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镇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督促、监理和自查自纠、接受省市县核查验收等。
此次地名普查以村(社区)和相关部门为普查单元进行。各村(居)委会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 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开云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跨镇、跨村(社区)重要地名的表述、命名、更名等事项。
5、承办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地名普查办和镇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开云镇地名普查办职责
1、拟定全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贯彻执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3、贯彻执行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保密规则。
4、负责组织全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5、负责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6、负责地名普查的全镇性会议组织,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质量监理、检查指导。
7、负责建立镇级地名普查平台、技术标准、网站和成果转换的综合开发与应用。
8、负责镇级地名普查和地名区划管理数据库建设工作,完善地名普查和地名区划管理数据库。
9、负责将全镇地名普查成果报省市县地名普查办验收。
10、负责地名普查镇级建档工作。
11、负责编制全镇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名录。
12、承担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开云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与任务
开云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全镇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各成员单位职责与任务如下:
镇民政办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镇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督促和全镇地名普查自查自纠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及转化工作,负责地名标志设置,具体负责行政区域类、民间组织、民政部门所属相关单位等地名的普查工作。
镇教育办具体负责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等地名的普查工作。参与地名审音定字工作,协助编辑出版方言的地名录、志。
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协助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化处理与应用。具体负责各自通讯设施类(含通讯线路、通信基站)地名的普查工作。
派出所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具体负责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地名的普查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镇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 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系统下属机构地名的普查工作。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数字城市地名数据和基础地理信息、地质公园分布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具体负责陆地地形类地名及下属机构地名的普查工作。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民政部公告第251号),协助界定镇内“著名山川”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镇规划办、城管办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具体负责建筑物类地名的普查工作。
镇水利站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全镇河流名称代码等基础资料。具体负责水系类地名和水利设施、水利经营单位(如水库、水电站)地名的普查工作。
镇文化站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广播电视、文化场馆类、“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地名的普查工作。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具体负责纪念地类、文物、考古类地名的普查工作。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界定镇内“近现代重要地名”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镇卫生院具体负责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地名的普查工作。
镇计生办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计划生育人口数据等相关资料,具体负责计生服务机构地名的普查工作。
镇统计站负责提供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
镇林业站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以及林场等林业经营管理单位地名的普查工作。
祝融供电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电力设施(含线、站)等地名的普查工作。
此外,各村(社区)要积极配合组成单位开展工作,做好相关地名普查资料的提供保障工作,具体负责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类以及未纳入组成单位的相关地名普查工作,诸如,非行政区域类诉矿区、农牧渔区、单位类的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等等。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曰。我镇从2014年12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 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12月,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培训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抓好自查,迎接省、市两级核查验收。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整理、汇总、上报普查成果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开发、应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表彰贡献突出的普查工作人员。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根据省、市、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培训人员。镇普查办培训村(社区)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地名普查人员。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各种与地名有关的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填写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和地名普查地名登记表。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必须命名;一地多名的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多地重名的须分别命名;名不符实,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的,须清理整顿。形成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
(七)建立数据库。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将地名信息逐条录入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接受省市县核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镇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改进后报县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镇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县地名普查办确定后报市地名普查办验收;市地名普查办确定后报省地名普查办验收;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十)立卷归档。镇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一)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镇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村(居)委会和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等开展工作。
(二)认真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政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充分利用横幅、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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