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江镇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共衡山县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组织:
《中共衡山县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江镇委员会
中共衡山县委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县委决策水平,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县委“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决策运行程序,加大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的力度,不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衡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省委、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与重要工作部署在本县的贯彻落实。
2.涉及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等重大事项。
3.涉及全县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重大事项以及大要案件的查处。
4.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5.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6.区域规划、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城市主干道上标志性建筑物和城市广场的规划布局与经营管理等。
7.县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原则及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8.县委管理权限内的组织机构及编制的设置和调整、领导职数审定等事项。
9.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0.研究制定对乡镇及县直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11.全县重大国有资产的转让、租赁、托管、重组、抵押、产权变更及无偿划拨等处置事项。
12.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安排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等事项,干部任免实行票决。
2.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市管干部的推荐和提名。
4.副处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和管理。
5.全县公开招考(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县本级教师等财政供养人员方案以及重要人才引进使用方案的确定。
6.市、县党代表,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和提名;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名单的审定。
7.县委委员和县委候补委员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8.审议、审批按处分权限需由县委县政府作出的处分决定或批复,或需向市委、市纪委请示批复处分意见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
9.评选或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10.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县委、县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
2.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4.能促进本县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
5.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6.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7.需要占用土地面积超过50亩的重点工程及招商引资项目。
8.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单个社会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额度的确定。
9.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大额资金使用原则和决策程序的确定。
2.单项耗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活动的资金安排。
3.单项耗资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项目。
4.财政预算外投资达100万以上或超过原预算需追加资金的项目。
5.购买1000万元以上不动产的事项。
6.由县财政投资或担保融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或经营性项目。
7.由县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
8.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9.其他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主要程序
(一)决策酝酿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按照《中共衡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中共衡山县委重要情况通报制度(试行)》等规定,对提交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提交县委常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要按《中共衡山县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程序提出,经县委书记同意后,确定为县委常委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由县委办在县委常委会议召开前3日送达与会人员。
4.所有“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常委会议决策前,必须按照层次负责原则,从议题提请部门开始逐级进行研究。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
(二)集体决策阶段
1.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委常委到会。在涉及到与会人员的近亲属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县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的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经过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除临时紧急事项难以召开会议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文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决策。
3.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常委会成员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到会的常委会成员可递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4.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5.讨论结束后,要视情况对所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采用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法和结果应记录在案。
6.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确定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讨论和表决。
7.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要建立工作台帐。
8.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9.需要县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按程序提交县委全委会研究决定。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县委集体决策后,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领导牵头实施。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提出。
3.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内容。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机处置的,必须及时向县委报告并承担责任。
(四)决策公开阶段
凡经过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内容、依据、过程和结果,都要通过党务公开平台、衡山县党政门户网、电视台、公示栏等媒介按程序向社会公开。
三、监督检查
(一)县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是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情况的具体责任部门。要切实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重大决策落实。
(三)县纪委在“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四、附则
(一)各乡镇、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乡镇、部门和单位“三重一大”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委原印发的《中共衡山县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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