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衡阳市实行“两推一选”产生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
近期,衡阳市委组织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衡阳市实行“两推一选”产生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试行办法>的通知》(衡组发[2016]2号文件),这是今年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一个基本遵循。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江镇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衡阳市实行“两推一选”产生
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选好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推动党的基层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采用“两推一选”(即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内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乡镇党委隶属的下一级党委或独立总支、支部划分,规模比较大、党员人数比较多的流动党员党支部,也要按组织隶属关系划分为代表选举单位。
第二章 代表名额及比例
第四条 各乡镇要根据党员数量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以及工作需要确定好代表名额,每个乡镇代表人数一般为100-200名。
第五条 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广泛性,乡镇党代表与人大代表一般不交叉。
第六条 注重改善代表结构,适当提高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党员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代表比例。代表中,乡镇、村干部一般应占55%左右,专业技术人员10%左右,一线工人、农民、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各条战线上的先模人物占35%左右。其中,妇女代表20%左右,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
第三章 代表条件
第七条 乡镇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
第八条 乡镇党代表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①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②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作风,道德品质好;③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带头创先争优,做出显著成绩,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④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⑤能够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体现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选为乡镇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②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③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的;
⑤组织、参与非正常集体上访,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活动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⑥近5年党员民主评议中,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⑦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
第十条 乡镇党代表除具备第八条五项基本条件外,要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和道德品行要求,注重从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具有一定议事能力和联系党员群众能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中产生,注意从优秀村、社区等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者中推荐产生人选。可尝试从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优秀党员中推荐产生人选。
第四章 党员推荐
第十一条 选举单位可采取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议或党员谈话推荐等形式,提出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村居党组织要搞好组织动员,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的联系,积极开展“组织找党员”活动,切实提高党员群众参与率。对一些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要派专人上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议上,要公布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条件。按分配代表名额数进行全额推荐。要现场公开计票,现场公布结果。
第十三条 选举单位将推荐结果与乡镇党委沟通后,根据推荐得票情况和候选人的条件,按照超出分配代表名额50%的人数,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如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未达到所需人选时,不足的名额是否进行第二轮推荐,根据多数到会人员意见确定。
第五章 群众推荐
第十五条 党员推荐结束后,选举单位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干部职工会议,在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分配代表名额进行全额推荐。
第十六条 参加推荐的村(居)民、干部职工代表应为非中共党员。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推荐的,参会人数原则上不能少于50人。召开干部职工大会推荐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会人数,推荐结果及时报告乡镇党委。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在群众代表推荐票相对集中的人选中,按照超出分配名额20%的人数,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十八条 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 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 选举单位在进一步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乡镇党委。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考察和审查。考察实行预告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综治、信访、计生等方面意见。准确认定代表人选身份,以参加选举时从事的职业为准,具有多重身份的,按代表性和工作性质主次认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党委在考察和审查中,发现不具备代表条件的人选,应建议选举单位及时进行更换。凡存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差、涉嫌违纪违法、身份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不得推荐提名为代表人选。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结束后,乡镇召开党委会听取考察组的汇报,按照差额比例不少于20%的人数,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批复基层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名单要向党员、群众公示。
第七章 党内选举
第二十四条 选举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听取候选人预备人选自我介绍。介绍内容应包括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工作实绩、奖惩情况和当选后的工作打算。自我介绍后,经选举单位充分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党员对正式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
第二十五条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数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①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第二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缺额的可以另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另行选举时,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候选人中按比缺额多1人的差额确定候选人。选举结束后,基层党支部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呈报选举结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党委对选举产生的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召开党委会进行审批,并将选举结果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党内选举计票工作,应在计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监督组成员分别从不是候选人初步人选和正式候选人的党员或村民代表中推荐,经相关会议表决通过。计票组每组不少于3人。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发[2016]1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进行全程监督和及时查处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出缺时,可参照本办法补选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