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严格管理村集体资产,管好用活集体资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村级组织廉政建设,推动本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级统一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有关财务收支标准进行记帐、核算和监督;镇财政所和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
二、集中核算的村级资金包括:村级集体积累资金、补助收入、“一事一议”资金、各项合法集资、固定资产处置款、回收的欠款、土地承包款、来自各渠道的捐款、补偿及其他各项收入。
三、村级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村必须设立专职出纳,负责做好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结算票据等,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要拒绝付款。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律不得直接保管现金。要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条例。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帐款相符。严禁出现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等现象。
资金审批和收支管理制度
一、村党支部是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级财务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应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召集有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和小组长参加的村务会议,共同讨论决定。
二、村级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财务负责人(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批,对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通过村理财小组审核,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凭预算(图)表、合同书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镇主管领导备查。
二、实行招待费、办公费限额制度。因发展本村经济,招商引资发展项目,需招待的实行限额报销制度。支出金额在3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在3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须经村、支两委同意;1000元以上的金额,必须通过村理财以小组讨论决定。对于上级争取的专项资金所用开支,可经村民理财小组自行确定,但总额不能超过争取金额的25%。
三、村级劳务等零星开支必须经支部书记(或村主任)批准方可安排,报销由劳务工人开具领条,注明用工事由、时间、安排人、证明人,再经支部书记或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严格控制村组筹款及收款票据管理。各村收款时必须使用镇统一印制的收款专用收据,由各村会计负责票据的领取、核销工作。收款不使用专用收据的,农民有权拒缴,对不使用专用收据收取的资金,视为私设小金库,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各村一切收入必须按规定在当月底存入村专户管理,方可按规定程序支取使用。
定期审计和公开制度
一、各村民主理财小组每年或半年对本村收支项目,合理性、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手续完备性进行监督,对存在异议的开支须组织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方可入帐。
二、坚持年度财务公开制度,各村于每年底将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询问,做好解释工作,消除群众疑虑。
三、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审计制度。镇财政、经管部门对各村财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对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村要及时整改,并在全镇内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村,并停拨财政经费,依据《会计法》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按时报账制度
一、坚持按季报账制度。各村支部书记、主任必须在每月25日前将所有收入、支出单据交到村会计手中,由会计整理好后,在每月30日前将手续完备(经办人、书记、村主任签字,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收支单据)的原始凭证按时入帐,并每季度向镇经营管理站报送财务报表。对不按时报送财务报表的村,除按村级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扣除相应得分外,并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二、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编制财务交接清单,办理财务移交手续。财务移交时必须有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场并签名,报镇经营管理站审核、备案,由镇存档保管。
三、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损失或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村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劝免或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借职务之便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产的村干或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00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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