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6-01002
山政办发〔2026〕6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黄花公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黄花公园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
关于加强黄花公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衡山县黄花公园正常游园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与公共设施,保障市民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衡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6〕9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花公园全园范围(含中央景观湖、绿化区、运动健身区、螺头山水库及游步道、配套服务区)。
二、开放时间与入园管理
(一)开放时间:公园全天开放;遇极端天气、设施维护、大型活动等情况,可临时调整并提前公示。
(二)车辆管理:除应急救援、作业保障、无障碍专用车辆外,所有机动车、非机动车禁止入园;车辆须停至指定生态停车场并服从管理,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人行步道。
(三)宠物管理:禁止携带各类宠物入园,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携带工作犬入园者,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查验,并全程牵引看管,避免影响其他游客正常游园,因携带宠物入园、看管不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宠物携带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物品管控: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有毒有害物品、玻璃容器、酒精饮品入园;无人机等 "低慢小" (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未经公园管理单位与公安机关双重备案,严禁飞行。
三、游园禁止行为
(一)严禁损毁园林设施、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刻划涂鸦、张贴或散发广告。
(二)严禁在景观湖内钓鱼、游泳、洗涤等行为。
(三)严禁在园内水域从事电鱼、毒鱼、炸鱼、投放有害饵料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的行为;螺头山水库垂钓实行规范化管理。垂钓者须严格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标准,严禁使用多杆、多线、多钩、长线、锚钩、可视锚鱼、爆炸钩、串钩等违规钓具和垂钓方式;严禁占用游步道、坝体、危险边坡垂钓。因违规垂钓或擅自进入危险区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严禁野外用火、烧烤、宿营,燃放烟花爆竹、投放孔明灯(公园属县城禁燃区)。
(五)严禁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无照经营;未经许可,不得摆放无人售货设备,不得开展商拍、演出、展览等活动。
(六)严禁噪音扰民:广场舞、音响设备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开展大型健身活动。
(七)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躺卧公共座椅,攀爬围栏或擅自进入封闭、危险区域。
(八)严禁进行非法集会、赌博、迷信活动及其他扰乱秩序、妨碍安全的行为。
四、活动与经营管理
(一)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如演出、赛事、展览等),主办方须提前向公园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须签订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安保、消防、保洁等措施,活动结束后须立即恢复场地原貌。
(二)公园内开放草坪实行轮换养护管理。具体开放区域、时间及相关管理规定,以现场公示为准,游客须严格遵守。
五、安全与应急管理
(一)公园实行安保巡查与有关区域的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健身、游乐设施每日开展安全检查,严禁违规使用。
(二)未成年人、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园须由监护人陪同,远离水域、边坡等危险区域。
(三)所有入园人员的安全责任自负。
(四)遇紧急情况,公园可采取临时封闭、限流、疏散等措施,游客须配合执行。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将予以劝阻、警告;拒不改正或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赔偿、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园管理单位应在园内显著位置公示游园守则、禁止行为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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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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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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