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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湘0423市监案处字[妆]07号
当事人:谭振宏
经营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金盛华城快递点
经营店铺:淘宝萌萌化妆品批发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永和***村*组*号
2025年10月11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查处理‘玛丽养颜霜1号’相关线索函,函中涉及采样店铺名为“淘宝萌萌化妆品批发店”,样品名称:玛丽养颜霜1号,汞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营者:谭振宏,经营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金盛华城快递点。2025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当事人经营网点均由手机操作,其网店已下架该产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玛丽养颜霜1号’退货地址及退货凭证,但无法提供‘玛丽养颜霜1号’购进、销售及退货记录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备案信息。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关于调查处理“玛丽养颜霜1号”相关线索的函》(湘药监稽函〔2025〕330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退货凭证1份,主要证明执法人员检查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的情况说明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经营化妆品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予以认可,无异议;
本案案卷所有证据均依法定程序取得,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2026)湘0423市监案告字[妆]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作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会。
综上所述,本局认定当事人在经营化妆品期间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衡山支行缴纳上述罚款(户名:衡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416596410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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