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全县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系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上报所需公示资料,局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股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落实事前公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管辖事项名称、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规范事前公开。逐项公示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所在内设机构、职务、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等信息和依法享有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的名称、类型、依据、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信息,在县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公示,同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进行公示。
(二)公开执法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逐项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三)健全公开机制。要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工作,健全公开审核机制,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工作需要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规范事中公示。
(一)严格亮证执法。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严格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做好相应的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 推动事后公开。要按时主动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结果,及时接受群众监督。
(一)细化事后公开制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二)及时公开行政执法结果。要及时在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抽查等执法结果。
(三)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明确公开信息的审核流程,建立完整的纠错和监督制度。
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衡山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衡政办发〔2017〕22号)《衡山县推行行政公示制度执法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行决定法制审核试点实施方案》(山政办发【2017】3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同步音像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过程音像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外,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五条 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六条 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曰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局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对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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