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负监督责任,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负具体责任、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有效率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行为合法。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及负责人承担的责任:

(一)组织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二)组织制定农业行政执法中长期规划;

(三)定期听取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汇报,研究执法相关工作并督促落实;

(四)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

(五)对农业行政执法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机构)及负责人责任:

(一)组织拟任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建立执法人员信息台账;

(二)组织执法人员外出业务培训;

(三)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组织案卷评查工作;

(五)组织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负责人责任:

(一)组织制定农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理举报投诉,协调处理纠纷;

(三)按程序开展农业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承担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

(四)承担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五)承担普法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一)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二)遵守法律,严守纪律,努力工作;

(三)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程序办案;

(四)主动请示汇报,不擅自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隐瞒、伪造证据;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一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不落实责任制,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的执法组织及其他开展农业行政工作的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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