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专栏 > 执法全过程记录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为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衡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为主要内容,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建立科学、规范、适用、有效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全过程实时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到"无记录、不执法,无记录、不处罚",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我局合法、合理地履行法定职权。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全过程记录程序。要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和听证、行政决定、文书送达、强制执行、归档管理等每项活动都进行相应的记录,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到全程记录范围。
(二)规范执法文字记录。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严格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法律文书统一格式,制发相关文书。下列城市管理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
1.程序启动环节。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材料等予以书面记录;依职权启动程序的,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局负责人意见、时间等予以书面记录;接到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内容,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2.调查取证环节。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
3.审查决定环节。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批准情况及执法人员、执法承办单位、局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及日期予以书面记录;需经法制审核、专家论证、集体讨论的,应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专家论证情况、集体讨论情况等予以书面记录。
4.送达执行环节。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情况;直接送达的,对送达文书名称、时间、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等内容予以记录;留置送达的,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予以记录;邮寄送达的,采取挂号信或者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等;公告送达的,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记录核查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实施核查情况;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以及陈述申辩情况、复核情况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予以记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进行书面记录。
(三)推行执法音像记录。利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其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视音频同步记录。
1.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2.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①执法现场的环境;
②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③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④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况;
⑤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⑥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现场处罚的情况;
⑦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
⑧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3.采用视音频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资料导出保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或者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
4.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5.我局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属于声音资料的,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6.建立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执法办案单位要指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执法人员应当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领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对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四)加强案卷归档管理。我局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按照《湖南省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做好执法文书和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管理、使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要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1.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30日内,应当形成案卷依法归档。
2.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作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就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培训,扎实有效地推进全过程记录工作。
(二)强化保障,稳步推进。应当配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的音视频记录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设备,着力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解决问题、巩固成果、推动工作、务求实效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要对阶段性工作及时分析和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意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机制,巩固成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等机制,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当、不合理等问题。同时,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实践及时转化为理论研究成果,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5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