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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陈某某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该局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6日,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衡山县开云镇先农社区居民陈某某在环先路盛豪状元府三期旁空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
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陈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情况
陈某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处理。
2025年11月3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的规定,衡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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