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整改的工作方案

衡山县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整改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质量考评办法》、《衡阳市环境质量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城市面源污染综合整治、移动源污染综合整治、工业企业对标改造为主攻方向,以污染天气有效应对、重点区域特别管控为主要突破口,全面强化对各类大气污染源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联防联控,强化督察问责,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两攻坚、两管理"(扬尘污染治理攻坚、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露天焚烧秸杆和垃圾整治工作管理、燃煤污染治理管理)解决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突出问题,力争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6%以上,其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52微克/立方米,臭氧(O3)≤12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32微克/立方米。

三、整改措施

(一)狠抓扬尘污染治理

1、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按照绿色文明工地施工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工地防尘污染整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利用建筑工地远程监控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强化对建筑工地大气污染防治现场的监督执法,严格查处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全面清理城区内泥沙裸露地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三个月内暂不能开工建设的泥沙裸露地块一律进行覆盖、绿化、硬化和美化,对既不开工建设、又不进行覆盖绿化的依法给予处罚。增加建筑工地防扬尘执法检查频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县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督查,确保建筑施工工地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别按职能职责牵头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加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拆迁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拆迁工地进行围挡,做到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围完封闭、湿法作业、及时清运,每月至少开展1次涉及房屋拆迁工地的督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格开展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强力推进渣土管理"数据铁笼"工作,利用渣土运输监控系统,对渣土运输车实施远程监控,加强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监管,严查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在进出城重要位置设置检查点,重点检查渣土运输车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渣场"情况,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对构成道路扬尘污染的违法运输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运整顿。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强化道路保洁,加大城郊道路扬尘污染管控。严格按照《衡阳市城市道路等级划分及清扫保洁要求和标准》《衡阳市市容环卫作业规范》要求,对道路进行清扫保洁、洒水喷雾降尘及冲洗作业,确保实现"积尘不过夜,车过不起尘"。加大对城区周边破损路面的维护养护,做到固边护坡、植被绿化。在污染天气状态下根据县蓝天办调度加大洒水喷雾频次和力度,保持城区道路路面及重点区域道路路面湿润,其他区域道路路面不见明显扬尘。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控制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在用渣土消纳场必须采取防扬尘措施,最大限度防治扬尘污染。渣土消纳场封场以后要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非法设置的渣土消纳场一律限期依法关停,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监管人员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加强砂石土矿山扬尘污染治理。县自然资源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非法开采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要对有效期内砂石场企业开展治理,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不完善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县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夜间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狠抓燃煤污染治理

1、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及改造后督查工作。对已淘汰的燃煤锅炉情况进行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已经改造的加强监管,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财政局、各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开展全县20吨以上燃煤设施专项检查。督促各单位完成燃煤锅炉环保设施维护和检修,严格依法查处用煤单位、企业未采取密闭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防尘措施行为,严防大气环境污染。每月开展炉前煤抽查,防止存放优质煤、燃用劣质煤现象发生,对超标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格加强燃煤煤质监管。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量超过1.5%、灰份超过20%的生活用煤;没有配套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1.5%、灰份超过20%的煤炭。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持续开展

4、严格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要求,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监管,依法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民用原煤经营网点、"禁煤区"煤品经营网点和经营性燃煤炉灶,严查流动商贩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占道兜售和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严查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狠抓露天秸杆焚烧、垃圾整治

1、狠抓露天焚烧秸秆整治工作。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点在城区周边、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加大巡查频次,严防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发生;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大秸秆综合利用,采取积极有效方式引导农民综合利用秸秆,对不能综合利用的要集中收集堆放,统一处置,降低秸秆焚烧的可能。各乡镇(社区)要严防死守,落实包保责任,实行乡镇(社区)及村(居)人员包地块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及处罚力度,张贴醒目引导标语,加强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管控。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县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狠抓露天焚烧垃圾整治工作。落实属地政府责任,落实城管部门和社区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重点在城市建成区和大气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处罚。加大对环卫公司和环卫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责任落实。在污染天气和寒冷天气条件下,要全天候加强巡查监管力度,严防露天焚烧垃圾,包括街头生火取暖行为。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严格查处建筑工地内露天焚烧行为。加大对建筑工地内露天焚烧行为管控,将其纳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范畴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罚。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建立督查、曝光制度。组建综合巡查组,分区域、分时段对垃圾、秸秆焚烧以及包保责任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有垃圾、秸秆焚烧情况的区域,严格追究包保责任人责任,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牵头单位:县蓝天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狠抓机动车污染治理

在城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点,对长途客运车、大型货运车、老旧车辆等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冒黑烟"情况发生。优化交通疏导方案,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依法查处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狠抓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1、加强夜市烧烤摊点规范管理。推进夜市摊点油烟污染治理,着重整治露天烧烤,严格执行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和时段规定。切实开展夜市露天烧烤市场油烟综合整治,基本实现无乱排放夜市露天烧烤市场。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加强固定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管控。城区内有油烟产生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进行治理,对安装不符合要求或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整改。新、改、扩建有油烟产生的餐饮项目必须同步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开展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行动。定期对全县规模以上餐饮业进行检查,确保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对不严格执行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严格开展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加强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监管。严查建材、化工、矿产等大气污染重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其它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依法查处因未安装、未正常使用除尘、脱硫、脱硝和其它气态污染物去除等装置,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和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进行密闭贮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等大气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加强生产活动场所环境保护监管,确保工业生产企业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防尘措施到位,严控内部物料在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重点对建材、化工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排查,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并报备。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涉及列入落后产能淘汰类企业、符合"散乱污"认定特征的企业,一律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持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社区)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3、持续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执法检查。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程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全面实现油气回收利用。严查未按国家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必须同步依法安装油气回收及治理设施。

牵头单位:县商务和粮食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4、加强涉及臭氧污染排放及转化的工业涂装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及氮氧化物企业监管。加强涉及臭氧污染排放及转化企业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生产原料、辅料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内容。依法严禁工业涂装企业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严禁在非密闭空间生产或使用挥发性有机物,严禁涉及氮氧化物生产企业超过特别限值进行排放。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在气候条件不好,可能发生污染天气情况时亲自调度,统筹协调,集中力量解决问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恶化态势得以扭转,空气质量得以改善。

(二)完善工作机制。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社区)要紧密协调、积极配合,采取执法检查、综合治理等方式开展联防联控,确保大气污染无盲区、无死角。污染天气紧急应对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和县气象局要加大对污染天气的准确研判,各相关成员单位在不利气象条件下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严格按照《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山政办发〔2020〕21号)最大限度开展控污保良工作。污染源点对点调度机制。严格实施污染源清单管理,采取远程视频监控、专人盯防、驻厂监督、巡回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大气环境污染源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精准化监管和调度。

(三)严格环境执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严查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白天冒白烟,晚上冒黑烟"的大气污染"黑排口",坚决取缔"黑烟囱"。进一步加强环保大检查,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随机性专项督查、应急性驻厂监察,联合生态、住建、城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多部门持续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四)增强宣传动员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大对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的宣传力度,使专项整治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延伸环保触角,实现大气污染监管"无空白、无盲区"。

(五)强化督办督查。县委、政府两办督查室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督查结果作为各成员单位年度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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