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应急管理局解读《衡山县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衡山县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新制定的《衡山县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衡山县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衡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司法局法制审查通过,并于2021年10月8日以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山政办发〔2021〕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背景

制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安全发展的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是完善我县县、乡、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提高我县乡镇、高新区(工业园区)行政执法水平的迫切需要。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19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监管执法要精准。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今年全国“两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具体要求。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出要不断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因此,为将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专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规范县、乡、园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暂行办法》共16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来制定的,明确了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和要求。

2.《实施细则》共6章57条,分为总则、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执法检查、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附则六大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来制定的,对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规范。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编制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执法要求等。

第二章受委托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高新区行政执法的种类和管辖范围,及指定、移送、报告等工作要求。

第三章执法检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及高新区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方式方法,要求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在“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上实施开展“现场网上”执法工作,如何进行全过程记录工作等。

第四章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明确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和方法步骤,以及备案事项等。

第五章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明确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具体阐述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决定、执行、备案、结案等工作法定流程,及注意事项、要求。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细则所讲生产经营单位的概念,及本《细则》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情况。

三、贯彻实施《规定》的意义及要求

目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作为衡山县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规章已经发布施行,将对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产生重要影响。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内容,确保行政执法质量,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搞好隐患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衡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