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山政发【2023】4号)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名称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山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起草背景
2017年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衡山县人民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山政发[2017]25号,规范性文件号HSDR-2017-00014)至2023年已有6年时间,且已失效,其内容亦不能适应政府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没有重新制定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衡阳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于2019年9月颁布了《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衡政发[2019]11号),要求各县市区参照《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合同签约行为,提高合同履约实效,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衡政办函[2022]59号)。因此,为更好地适应政府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范政府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6、《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7、《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8、《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衡政发[2019]11号)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一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制定政府合同管理的依据、政府合同类型及适用范围、政府合同遵循的原则、部门职责、不得签订政府合同的情形。
第二章“承办单位和审查机构”共二条。明确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和审查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三章“合同磋商和起草”共四条。明确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的程序、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
第四章“合同审查和签订”共七条。明确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审查应提交的材料、政府合同审查的内容、审查时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等要求。
第五章“合同履行”共四条。明确政府合同承办单位的责任、防范合同风险、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
第六章“备案和归档”共二条。明确政府合同备案和归档的主体和期限。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共三条。明确政府合同的格式文本、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
衡山县司法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