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2023-87634 统一登记号 HSDR-2023-00002 文号 山政发〔2023〕4号
公布时间 2023-06-01 来源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2028-06-01

HSDR-2023-00002





山政发〔20234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衡山县政府合同管理办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361


衡山县政府合同管理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风险,保障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处置、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勘探权、开采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合同;

(五)行政征收及补偿安置、行政征用合同;

(六)行政区划勘定、边界共建合同;

(七)各类经济、科教、金融等战略合作协议;

(八)碳汇开发交易合同、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合同、数字经济协议等新类型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审查、履行、管理政府合同的相关活动。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紧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分级管理、权责相适应的原则,遵循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为主,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全县政府合同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发改、司法、财政、审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法律法规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六)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二章 承办单位和审查机构

按照"谁签约、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政府合同承办单位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所涉及行业或者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县属平台公司和合同标的所涉主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单位。承办单位确定后,自合同项目启动之日起全程参与政府合同的谈判、风险评估、起草、审查、签订、履行、监管等全过程。

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所涉及项目的调研、评估、可行性提出初步意见;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

(三)对涉及金融、技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要进行风险评估;

()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负责对政府合同中专业性、技术性合同的论证把关;

()负责将政府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配合县政府做好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活动;

()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

县司法局和合同承办单位承担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合同审查机构。合同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参与合同谈判及拟定、签订、履行、修改合同;

(二)对报送的合同依法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理或协助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节、仲裁诉讼活动;

(五)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章 合同磋商和起草

第九条 凡是以县政府名义订立合同的,在合同启动前需事先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启动合同磋商起草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的当事人。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 强化合同文本起草管理,合同承办部门不得将合同文本完全交相对方拟定。国家、省、市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充分协商

合同所涉项目无示范文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各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等合同内容应当协商确定。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签约单位应当通知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机构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参加。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的磋商、谈判,根据县政府安排,县司法局可以派公职律师或委托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 政府合同内容由当事双方约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六)送达、保密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合同的订立及生效日期。

起草政府合同应当尽量全面、具体,注重合同的操作执行。

第四章 合同审查和签订

第十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签订补充协议和重大合同变更也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禁止规定的探索性改革事项,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在提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定。

第十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其电子文档;

(二)合同的起草说明(包括起草背景、起草说明、订立依据、主要内容)

(三)合同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六)合法性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需同时提交合同承办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三)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四)民事合同争议处理条款是否优先选择本地争议解决机构;

(五)涉及工程建设的合同、合同工程结算条款是否约定以审计结论调整工程款;

(六)涉外合同是否约定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否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七)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产的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县司法局在审查政府合同过程中,可以提请政府同意,由政府办牵头,征询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合同意见,被征询单位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 政府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合同所涉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中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的,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合同承办单位。但需要核查、评估和论证及向承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征询的,相应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期限内。

第十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修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合同审查机构再次审查。

第十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由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政府合同,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定期向县政府或者所属单位报告工作进展。合同承办单位应明确专人,对合同履约过程中政府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报告、协调,提出意见建议;对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全程跟踪,出现履约风险时应及时提醒、约束、催办和报告。

第二十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承办主体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需要重新订立有关协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化解争议。

第二十三条 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非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政府、部门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己方义务。政府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主体应当及时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中止、变更、转让、解除合同及声明对方违约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并保留送达证据。

第六章   备案和归档

第二十四条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在签订后又变更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文本报县政府办存档、送县司法局备案;合同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县政府办、县司法局。

第二十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以及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签约单位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归档。

以县政府作为签约主体的政府合同,在签订后30日内,合同

承办部门应当将已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报县政府办存档、送县司法局备案。

政府合同签约和承办主体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年底10个工作日前将本年度的合同签约履行自查报告报县政府进行专项审查,审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合法性审查、拒不采纳审查意见或者经审查未通过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磋商、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合法权益的

(三)在合同磋商、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六)擅自放弃政府享有的合法权益和起诉权、上诉权;

(七)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二十 合同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性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示范文本,是指由有关国家部委制定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或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而对国家部委制定的格式文本进行补充、完善,经县司法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适用的政府合同格式文本。

三十 县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