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有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金融体系建设,加强对全县金融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2.负责做好社会投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牵头对全县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3.负责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的职责。
4.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执行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负责建立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承担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职责。
5.指导协调全县金融人才培训、人才引进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高管人员任职变更审核等有关工作的职责。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社会投融资规范引导,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等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负责落实县政府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2.指导和推动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工具等创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
3.制订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引资入衡山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4.推进全县企业多层次上市,协调证券监管部门做好我县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6.指导各类创新债务融资工具运用等工作,拓宽融资渠道。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组织拟订地方有关金融工作规章;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拟订全县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区域金融服务中心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县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政策。
(二)研究分析国家的金融政策、国内外宏观金融形势和重大金融事件,综合全县金融系统的信息和情况,分析研究本县金融形势,为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信息和建议。
(三)代表县政府联系协调驻衡山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协助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全县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联系及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衡山开设分支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负责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银行类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拟订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由政府办委托组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目标管理考核。
(四)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拟定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
(五)负责拟定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和初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并对其日常业务开展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受县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六)负责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银行类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制订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引资入衡山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并落实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我县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
(八)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我县农业保险体系、商业性健康补充保险体系、公众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
(九)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拟订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任职资格等事项变更进行审核,并对其日常业务开展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十)负责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对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类基金及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负责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备案管理。拟定并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国有投资公司改制、重组,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等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我县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参与拟定和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指导与地方金融有关的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金融生态城市、金融安全区创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督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培育征信服务机构,完善征信服务市场,促进全县诚信社会建设。
(十四)负责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整顿和规范全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十五)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执行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负责建立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承担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全县金融人才培训、人才引进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管理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社会投融资规范引导,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等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综合股、金融服务股、地方金融监管股、金融稳定股(加挂“衡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三农金融服务股。
三、部门收支预算
2019年全年收入预算总计64.30万元,其中:经费拨款64.3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转移支付安排0万元,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对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9年全年支出预算总计64.3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3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4.3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项目支出27万元、经营支出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
全年预算收支平衡。
四、一般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9年一般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拨款收入64.30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19年一般预算数为64.3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30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4.30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9年一般预算数为27.00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补助等。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预算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6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60万元,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2018年相比总数无变化。
附表:
1.2019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表
3.2019年部门收入总表
4.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表
5.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部门经济分类)
7.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政府经济分类)
8.2019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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