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HSDR-2020-01008






山政办发〔2020〕30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衡山县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51号)、《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运行规范、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机制,构建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推进健康衡山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

1.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总)支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充实和加强医院基层科室党组织力量。坚持党组织活动与业务工作有机融合,推进党的活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和载体创新。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推进"一岗双责",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力度,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 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把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业主责,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强化卫生健康部门主管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分别履行医疗、药品器械、医保、税收、经费、国有资产、审计等监管职责,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3.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承担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医疗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推进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产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推进法治医院建设,推行依法执业自查制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医疗卫生机构安排专职人员承担综合监管职责。(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4.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优势,提高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培训长效机制。医疗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鼓励公众通过网络、"12320"投诉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卫生健康行业违法行为,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卫健局)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实施行业全程监管

1.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快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减少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逐步实现审批办件网上办理;开展医护人员执业准入电子证照管理改革,推进医师、护士注册全程"网上办",推行"两证合一"。全面公示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着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录入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实现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科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

2.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全县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内部质监和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完善典型病例集中讨论制度。加强医疗机构院感重点科室、重点环节管理,建立重点科室优质护理服务评价机制。严格规范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临床使用和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依法处理医疗纠纷。(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司法局)

3. 加强医疗运行效率监管。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评制度,通过规范医疗、完善医保、改革医药等政策联动,实行总量控制。完善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总会计师、内部和第三方审计等机制。医务人员收入不得与药品、耗材和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采购流程,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加强对药品带量采购落实情况的监管。制订医联体建设规划,完善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4. 落实医疗机构营业性质分类管理。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落实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只能用于医院继续发展。由营利性机构或个人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县医保局)

5. 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等行为。完善临床路径管理,推动公立医院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的单病种付费,DRG付费等多元式结算方式改革,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作为对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医疗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其纳入县人民政府综合治理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6.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对违法行为和失信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欺诈医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服务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医闹""医托""号贩子""黑救护车"等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加强对媒体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监管,督促各类广告媒介加强自律,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7. 推进行业作风建设。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严肃整治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等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严查收受"红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疗机构乱收费和"搭车"出售医疗辅助用品、保健品等谋利行为,促进行业作风根本好转。(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

8. 深化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绩效考核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加强对严重精神疾病、重大传染病规范报告、规范治疗和随访管理的监督检查。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监管和项目评价提供依据。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力量,坚持把职业卫生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

9. 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完善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监管政策,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文化旅游设施、旅游景点医疗救助保障的监管。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

1. 规范执法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进相关事项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建立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完善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与时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坚持"专家+监督"精准打击方法,实现监督向深层次、全过程延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和监督执纪同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联动,行政处置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

2.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制度。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衡山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统一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库和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推进诚信信息全行业资源共享。加大生效司法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

3.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通过整合,实现医疗、医保、医药等网络数据的共享和动态监管,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多种方式,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及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衡山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

4. 建立信息化监管机制。推进智慧卫监平台建设,推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全域覆盖。逐步实现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送、处置等信息化监管。开展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在线监测。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分析,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开展医疗卫生风险监测与干预,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的风险管控模式,保障信息安全。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多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充分发挥县、乡卫生监督员、协管员作用,加强村(社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水利局)

5. 落实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

三、实施步骤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0年11月底前)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综合监管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信用等机制,并将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

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12月)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开展卫生健康综合监管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

巩固提升阶段

各相关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建立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机制,指导综合监管工作的协调、督查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

县卫生健康局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纪委监委、组织、宣传、发改、财政、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生态环境、应急、住建、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县卫健局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整合行业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能,加强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完善监督网络。大力推进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县财政根据人员编制、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统筹安排,切实保障日常监督检查等专项执法装备的投入,着力改善执法条件,满足执法工作需要。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保稽核队伍建设。

(三)严肃督查问责

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安排,明确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严肃查处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响强烈,监管不到位,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形成有力震慑,提升监管实效。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非法医疗广告执法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在药品零售企业注册的执业药师的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负责实施,负责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对纳入医保范围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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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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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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