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1-00007
山政发〔2021〕6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山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各人民团体:
《衡山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
衡山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及他人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设施和标志,以及户外公益性宣传设施。
兼有单位或项目名称、字号、品牌、商标、标志、标识、图案等广告内容的户外标志牌、指示牌、指路牌,按户外广告设施处理。
第四条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类型包括: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牌匾(含广告内容的店牌、招牌、路铭牌、公交站亭、站牌)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三)用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商品展销、开业庆典等营造气氛,短期(5日内)设置的布幅、张贴画、气球、充气类实物模型等临时性广告。
广告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分类,标准如下:
类 型 | a(m)或S(m2) |
大 型 | a≥4或S≥10 |
中 型 | 4>a>1或10>a>1 |
小 型 | A≤1或S≤1 |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许可、户外广告位的招标、拍卖、挂牌,对未按户外广告要求设置的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商业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核管理。
县委宣传部指导公益广告的设置。
县住建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控制性详规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利用沿街两侧路灯、电线杆、树木等设施设置过街横幅的;
(六)利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公用设施设置广告的;
(七)需占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路;
(八)依照有关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二)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
(三)不得跨越道路或者延伸至道路上方;
(四)不得利用行道树,不得损毁绿地及园林景观;
(五)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六)不得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
(七)不得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
(八)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和防洪设施使用;
(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供电、市政、交通等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章 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利用公共场地及公共建(构)筑物、空间设置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有偿使用,其使用权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中、小型固定广告、移动广告、其他占用公共场地的临时性广告使用权可不纳入拍卖范围,但须有偿使用,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须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批准后按标准缴纳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共场地和设施提供给户外广告设置者使用并收费。
第十三条 符合户外广告位设置专项规划,但拟设置广告所依托的场地或建(构)筑物又属公民或企业私有的,可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场地或建(构)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后进行储备,或与其协议共同开发,收益分成。签订了租赁合同或协议共同开发的私有场地户外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也应列入户外广告出让范围。
第十四条 县政府组织大型固定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拍卖前由相关单位对广告位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由县财政对拍卖行为进行审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承办,可委托专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或其它专业拍卖公司依法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县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对拍卖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同步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局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所需资料。经初步审查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正式受理后,同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对符合审批要求的发放《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合法资质证明等;
(三)广告设施设计平面图、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证明;
(五)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设计方案;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八)依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大、中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由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通过拍卖或协议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使用年限在拍卖协议或审批文书中确定,使用期满后,所发布的广告设施应当自行拆除,广告位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收回,依程序重新出让。通过出让或协议取得的广告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需要转让的须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同意,并补办有关过户手续,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扣减已使用的年限并明确剩下的使用期限。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因破产、解散等原因造成户外广告设施无人管理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及时收回其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在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牢固安全;
(二)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三)被许可人承担户外广告的维护和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广告经营者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同时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数量、内容、时间等必须按县委宣传部要求发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被许可人违反前款规定、
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要拆除使用期内的
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提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和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便民信息、招工租售等小广告应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禁止乱张贴、涂写小广告。对乱张贴的小广告,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可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大型固定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并处以罚款。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理、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许可的期限、地点、面积、内容设置的户外广告,以及设置后残缺、破损、影响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以及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横幅或其他临时性宣传牌的,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报批,宣传结束后适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事前监管,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及时发现、控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十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服务、优化服务、简化流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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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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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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