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政办发〔2021〕52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HSDR-2021-01006


山政办发〔2021〕52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湘环损赔办〔2018〕1号)、湖南省生态环境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衡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磋商前置,司法保障""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原则,在全县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衡山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 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内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1.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 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3. 涉及驻衡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人、义务人

(一)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包括清除污染费用(含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的必要措施产生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检验、鉴定、专家论证、监督、评估、委托第三人参与磋商的费用及其他为磋商、诉讼支出的费用等。

(二)赔偿权利人。国务院授权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指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权提起诉讼。

(三)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提起损害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当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对事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报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开展索赔,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不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终止案件,并填报《索赔终止登记表》。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将索赔工作情况向赔偿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结论。

(三)赔偿磋商与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执行。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或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等,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磋商赔偿意见书》。一般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也可以经双方自愿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依程序共同向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不成或未能达成一致的,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商请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监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磋商协议、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项目的,自行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支付。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项目,赔偿义务人在缴纳赔偿金后,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替代修复。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五)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使用情况要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监督。

五、相关衔接

(一)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赔偿义务人因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受行政处罚的,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可以邀请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取证、参与磋商会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主动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赔偿义务人因损害生态环境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可以邀请负责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参与磋商会议,并及时告知磋商进展和结果。

对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时履行赔偿协议,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可将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提交负责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供其在案件审理时参考。

(三)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部门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可以同时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城管等部门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证据材料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县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本系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定期组织筛查案件线索,形成案件数据库,并建立办理台账,实行跟踪管理。各单位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要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在赔偿义务人尚不明确或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及时支付的,由县财政先行垫支,相关支出费用在后续索赔主张。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染污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具体工作,落实本系统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县人民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机制,加强审判机构建设。县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县司法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县税务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征收工作。县科工信局支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县卫健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县发改局按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附件

衡山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序号

责任部门

工作职责

资源环境相关部门

负责受理全县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1

县自然资源局

造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2

市生态环境局

衡山分局

①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②在国家和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③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

3

县水利局

涉及造成其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4

县农业农村局

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及耕地、园地土壤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

5

县林业局

涉及造成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6

县住建局

涉及其管理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环境损害的。

7

县城管执法局

涉及造成其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供水供气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县司法局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等。

县财政局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监督等

县卫健局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等。

县法院

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

县检察院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开展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定相关制度等。

县税务局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征收工作。

其他部门

发改、科工信、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


━━━━━━━━━━━━━━━━━━━━━━━━━━━━━━━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