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3-01011
山政办发〔2023〕66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
和地面构筑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衡山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衡山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
地面构筑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杜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现象发生,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省、县、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管理。
第三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划定: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履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监管执法职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受理村民建房申请时,应告知村民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发现村民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该案件移送县交通运输局。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村民办理审批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监管执法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不得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村民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联审联批制度
行政相对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在公路两侧建房申请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执法中队现场进行核查。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则签字盖章通过申请,允许建房;如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则驳回申请,同时书面告之理由。
第九条 日常巡查制度
(一)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政执法中队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县、乡道巡查天数每月应不少于15天。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巡查人员、制定巡查计划,确保及时发现辖区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行为。
第十条 信息反馈机制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微信工作群,加强信息反馈。
(二)县交通运输局应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案件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行为时,应将该案件移送县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应对外公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投诉举报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县交通运输局。
县交通运输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核查未发
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属于违法行为的,
应立案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抄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主持,并邀请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参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乡镇人民政府与县交通运输局明确联席会议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也可以采取会签的形式决定;对于重大事项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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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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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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