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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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第二部分: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预算收支总体说明

第四部分: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国有资产占用说明

第六部分: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

第七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责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承担的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渣土管理、园林绿化等管理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承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划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将人民防空工程宏观管理职责划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4、将原县房产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三)整合的职责

将原县房产管理局承担的除房屋登记以外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房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乡镇新型城镇化的目标管理考核。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办法,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县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申报、资金安排、建设并组织实施;参与核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指导价格;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县城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三)承担全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五)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综合验收;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调规划部门编制城区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六)承担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建设、维护、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县城排涝、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负责城区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七)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屋预售、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的监督;负责商品房的预售制订、验收备案;监督管理房产开发市场、房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市场;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房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产价格和房产广告。

(九)承担指导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并负责其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世界(国家)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景观旅游名镇(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治理;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承担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培育和监督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审定、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代收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县城房屋维修养护和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二)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公用事业、市政管理、房产管理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建设行业劳保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十三)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评定、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文电、会务、机要、联络、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传真、保密、印章、信访、维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信息综合股

承担信息、综合、督查督办、目标考核、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建设工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及信息安全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协调督办电子政务工作。

(三)组织人事股

负责本系统干部的考察、考核、培训、调配、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晋升、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系统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干部职工队伍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深改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五)建设管理股

研究制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对全县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规范和指导,对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项目监察;负责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格审查或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外地入衡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参与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务工资纠纷调解;负责工程使用安全和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财务审计股

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调度、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承办局机关和局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财务监督、检查、审计和统计工作。

(七)政策法规股

负责局及下属单位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上报工作;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及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为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受理建设行政执法相对人投诉、申辩及组织主持行政听证;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建设市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行业工人工资及维护行业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抓好普法学习教育工作;组织全县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综合验收。

(八)公用事业股(县给排水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服务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用行业优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大型环卫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雕塑建设;负责全县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负责给排水安全工作;监督市政管理工作。

(九)物业管理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制订全县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拟订;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核定工作;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代收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县城房屋维修养护和售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负责物业服务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房产市场管理股

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监测、调控、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城镇房屋交易监管,商品房销(预)售及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城镇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的纠纷调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房产价格、房产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房产业协会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科技与建筑节能股

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节能与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标准、政策。组织拟订局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行业内建筑节能工作,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负责本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筑节能、城镇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二)勘察设计股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部门发布的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核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城镇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十三)招标办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依法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备案;初审评标专家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等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跟踪管理。及时受理招标投标中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4个,包括:

1、衡山县建筑工程管理局

2、衡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3、衡山县市政管理所

4、衡山县路灯管理站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2019年部门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和所属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包括保障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2163.0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348.07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315.00万元,基金预算拨款50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9年年初预算数2163.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7.58万元(工资福利支出790.06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46.5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2万元)、项目支出1325.49万元。

全年预算收支平衡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局本级1个行政单位,以及下属4个二级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6.50万元。

2、“三公”经费预算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2.10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6.6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5.5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 万元。

3、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我局及下属二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236.0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7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预算 62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说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8年年末固定资产总额1147.04万元。其中土地房屋859.35万元,通用设备价值231.55万元,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56.15万元。

六、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

2019年住建局共申报项目5个(其中:住建局本级1个,路灯管理站1个,市政管理所1个、质监站1个、建工局1个)。全部编制了项目绩效目标结果,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率为100%。纳入经费拨款金额1348.07万元,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金额315万元,基金预算拨款500万元。并及时做好绩效评价自评,结果为良好。

七、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基本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最基本的支出,具体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4、项目支出:是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目标所需的经费支出。


       附件:

2019年住建系统预算对外公开表(单位)(1).XLS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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