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政办发〔20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全面开展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最大限度减少或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建办质函〔2021〕24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实施方案》(湘建设函〔202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与意义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本次调查的目的是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部署,完成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满足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信息需求,支撑我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
本次调查的意义是建立反映承灾体数量、价值与设防水平空间分布的数据库,实现省、市、县三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要素信息互联共享。通过摸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底数,查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调查范围与内容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为2020年12月31日。调查范围为标准时点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范围:城镇规划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包括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
农村房屋建筑调查范围:农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包括住宅类及非住宅类建筑,含在建项目)。
市政基础设施调查范围:市政道路普查对象为城市范围内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路灯和其他道路及其安全防护设施。
城镇供排水、燃气、污水处理设施普查对象:自来水厂、燃气站、污水处理厂、供排水泵站、调蓄设施、供排水管道、燃气管网及其安全防护设施(以省住建厅实际下达任务为准)。
涉军、涉密等重要场所不在调查范围。
1. 房屋建筑调查。依据所在土地的权属性质区分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通过调查掌握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建设年代、层数、使用状况、抗震设防等信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调查按城镇房屋建筑填报,填写《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但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仍为征收前自建的,按照城镇房屋建筑填报,但需明确判断是否经过专业设计建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调查按农村房屋建筑填报,填写《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独立住宅)》《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集合住宅)》《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
2.市政基础设施调查。调查掌握市政道路位置行政区划、道路名称、道路起点/终点、道路等级、通车日期等信息,城镇排水、燃气与污水处理设施空间分布和设施类型、数量、服务能力、抗震设防等信息,填写《市政道路普查信息采集表》等表格。
调查表所设调查项目全部纳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普查软件系统,统一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信息填报说明》《农村房屋建筑调查信息填报说明》《市政基础设施承灾体调查信息填报说明》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湖南省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调查技术导则》实施。
三、调查任务区分
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根据衡山县具体状况,建立县、乡(镇)、村(社区)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通过普查跟踪系统,各方可根据权限进行工作更新和跟踪。各单位均应设立联络专员,负责本单位的普查诸项事宜,以全面统筹本级工作,做好内外协调。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分工如下:(一)负责统筹调度全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工作,协调各单位开展普查工作;(二)负责编写全县住建领域调查实施方案;(三)组织开展全县住建领域调查技术培训,指导实施调查工作;(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实施的普查工作任务;(五)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相关信息并建立台账;(六)完成质量审核和数据汇交,形成全县调查成果汇总并按要求汇交;(七)负责全县普查成果的抽检及复核工作等。
各乡(镇)为本次房屋普查的基层实施单位:(一)自行或协助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普查工作;(二)督查各村(社区)工作进度。
各村(社区)为本次房屋普查工作的基础普查单元:(一)需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人员(联络员)开展工作;(二)对无法进入的特殊区域,汇报上级单位协调进行普查。
参加普查工作的技术人员经培训后方能参与普查工作。各社区(村)联络人员需提前熟悉普查工作的文件和技术要求,并了解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开展基层普查工作时,调查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因地制宜开展外业普查工作。
四、调查方法流程
本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普查工作底图与其它多源数据相结合、既有基础资料调阅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完成工作任务。房屋建筑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每一栋单体建筑为单位进行登记,市政基础设施以标准时点实际存在的指定规模以上的实体为单位进行登记。
调查登记采用内外业结合的作业方式开展。首先充分获取各级主管部门已有的业务数据资料,利用软件系统全面熟悉所负责调查区域的工作底图,将可复用数据内业输入软件系统,然后技术人员实地调查验证并当场填报,最后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整理内业,录入数据,完成数据上传。
调查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工作模式。调查人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平板电脑或国产智能手机)登记调查对象信息并联网实时传输。在不具备实时网络传输条件的偏远地区可使用离线版软件登记信息。
五、调查阶段划分
根据任务规划与计划,调查分为准备、实施、核查、总结四个阶段。
1. 逐级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工作机制,确定调查技术保障队伍及调查人员,划清各级各部门职责与任务,形成工作合力。2. 制订调查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创建调查系统,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提高普查涉及对象(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专业能力和参与普查的积极性。3. 整理相关数据,夯实普查基础。充分利用各部门开展的各类普查(调查)和评估成果,开展数据资料清查与整理,全面摸排调查底数,逐级上报概略调查任务量。
1. 开展普查技术方法培训,全面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逐级开展调查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数据录入准确度。
2. 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完成本辖区内调查成果质量自查,并进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隐患点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形成全面调查数据库。
3. 本次调查采用内外业结合的方式开展。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发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相关信息采集、资料汇总等。乡镇房屋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组织相关普查人员技术培训,指导实施调查,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内业、数据上传等。乡镇负责外业,数据采集等工作。
4. 适时开展先进经验交流。
11月15日前完成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数据抽查、质量审核、更新,并将成果数据和质量检查报告及时汇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月20日前完成编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题、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之一,是提高我县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普查的重大意义,分析现状、克服困难,集中力量、重点攻坚,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业务知识理解到位、组织领导部署到位,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任务划分、调查内容、技术要求、时间节点,扎实做好普查各项工作。
(二)细化责任分工。成立衡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调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科学统筹调查任务分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消防管理股,主要负责调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完成全县调查数据质量审核、反馈、汇交工作。各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对口调查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高质高效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本次调查专项工作经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四)严格质量保证。乡(镇)、村(社区)对属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调查工作人员和调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次调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按时填报调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调查结果要逐级上报,逐级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调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调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五)加强普查监督。对调查质量、进度、数据等调查工作实行周调度,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不作为的将提请有关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未按时完成普查任务的,在年终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5:调查相关信息采集表(附录A1至附录D4,最终表格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表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