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1-00001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湘江流域衡山境内河道采砂
禁采区、禁采期的通告
山政告〔2021〕4号
为进一步加强衡山县河道采砂管理,确保衡山县湘江流域河道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供水安全、航道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县内湘江流域(湘江干流、涓水、龙荫港、白鹭港、南河、马迹溪、荆陂河、能仁港、晓岚港、桃花港、斤家港、乌石铺河)河道采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采区
湘江干流衡山段: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湖南省湘资沅澧及洞庭湖河道采砂规划(2019-2022年)》,除衡山鳌洲下可采区外,湘江干流衡山段其他水域全部划为禁采区;为保障堤防安全,鳌洲下可采区湘江堤防临水坡脚向河道中线延伸100米也划定为禁采区。
涓水、龙荫港、白鹭港、南河、马迹溪、荆陂河、能仁港、晓岚港、桃花港、斤家港、乌石铺河衡山段因砂石储量少不具备开采价值全部划定为禁采区。
二、禁采期
根据多年水文资料显示湘江流域每年四月至七月是洪水多发季节。为保障防洪安全,我县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为河道采砂禁采期;为保障航道通航安全,每晚二十一时起至次日早晨七时止划定为禁采期。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七日内,上述河段的所有采砂船舶、机械等设备必须全部撤离,采砂船舶在交通部门划定的船舶停泊区内集中停靠,未经批准严禁离开停泊区。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的,由公安、水利、交通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