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4-00001
山政发〔2024〕2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护公众健康,结合衡山县近年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评估结果和实践经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预案文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县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分级预警,精准减排。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强化分析研判,定期会商,有效实施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减排措施,有效缓解污染程度。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衡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县相关部门、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本县辖区内的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协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教育局、县科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健局、县气象局、县交警大队、县委宣传部、各乡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建专家咨询组、监测预警组、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上述机构相关职责详见附件2)
3 应急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明确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及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意见、依据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每年9月底前,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县应急指挥部及市专班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衡山县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协同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 级、II 级、I 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减排清单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 预警与预报
4.1预警分级
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 持续72 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空气质量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2监测与预报
4.2.1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气象条件监测工作,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工作。
积极对接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衡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合理利用上述部门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及有关规定开展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数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成果。
4.2.2县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和县气象局应加强全县重污染天气
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预测准确度;监测预警组要参考省市空气质量多模式数值预报系统和大气环境气象条件预报系统综合预测结果,依据我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平台预测结果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期应加密预报研判。
4.2.3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
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监测预警组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预测结果,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具体操作办法由衡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县气象局共同制定,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重污染天气频发、高发时间段,监测预警组每日对未来1-3天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进行会商预测;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对未来全市气象状况及空气质量趋势进行会商预测;红色预警期间,根据气象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监测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每日应开展2-4次会商预测,及时形成会商结果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预警组应对发生在我县县城区以外、有可能对我县城区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预警发布及启动、变更与解除
4.3.1预警发布及启动
当本辖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并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工作;发布红色预警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红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橙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批准,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全县预警信息,同时上报市专班办公室。
当省、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区域预警信息时,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全县相应级别预警信息,启动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预警发布后由宣传报道组通过电子公文、电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气象局会同衡山生态环境监测站通过衡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人发送,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4.3.2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县气象局会同衡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建议,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3.3预警的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到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上报市专班办公室。区域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由市专班办公室发布。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启动
区域预警时,全县启动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各乡镇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本县实际污染程度超过区域或全市预警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按照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5.3.1 Ⅲ级响应措施(黄色预警响应)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III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
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县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县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 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5.3.2 Ⅱ级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响应)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督导检查组督促指导各乡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衡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监测预警工作。必要时请专家组参加,配合市里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指导重污染天气应对组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县主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 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按照《技术指南》执行;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6)健康防护指引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5.3.3 I级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响应)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要求:
(1)县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乡镇、高新区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会同县气象局、衡山生态环境监测站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请专家组参与会商。必要时,与相邻市(县)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经县应急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重点区域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4)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5)健康防护指引
①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④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5.4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5.5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县(市)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县(市)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门或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5.6信息报送
应急指令下达4小时内,各相关单位及时将本次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限产、停产、停工企业和工地名单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应急机构于每日15: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于当日17:00前报县应急指挥部领导。
5.7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预警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应对采取的减排措施和污染物的减排量、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成因、污染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总结分析,对预警信息准确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技术支持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协调组织和各部门应急联动情况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报告要及时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应急处置情况,适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进行修订,对具体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至市专班办公室;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专班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专班办公室。
6 信息公开
6.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
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6.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宣传报道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
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宣传报道组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7 监督检查
7.1应急监督检查
县政府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对执行不力导致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禁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气企业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或"企业重污染天气一企一策"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给予处罚。
7.2公众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45、12369等举报热线和微信等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气象局、衡山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 资金保障
县财政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合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8.3 科技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县气象局、衡山生态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积极与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接,充分借助其大气复合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
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5 责任与奖惩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乡镇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 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的宣传。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预案培训
各级各部门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预案管理
各级各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86号)具体要求,将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经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市、县发改、工信、环保部门备案。并制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编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印发并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牵头负责全县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
10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20年原《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山政办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11 附则、附图
(1)本预案所称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限行区,是指G107国道-衡山大道—滨江北路—滨江南路—紫巾路所合围区域。(详见附件3)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衡山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3.衡山县重污染天气限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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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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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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