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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保险形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1 来源: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期间的保险问题,中组部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规定,在村任职期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此,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下发的《湖南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湘组发[2008]7号)做出同样规定。根据我省实际,为方便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享受医疗保险,更好地保障他们的权益,经研究,决定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医疗商业保险调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并负责保险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8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