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就《意见》的相关重点,副县长符文彬进行如下解读。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我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县、镇(乡)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等文件精神,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特制定《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
二、关于《意见》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一)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层社区级、居住组团级。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的相关要求
(四)托儿所与幼儿园的相关要求
(五)体育设施的相关要求
(六)停车位的相关要求
(七)其他设施的相关要求
(八)本意见所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均只在居住用地项目或商住用地中配建,不包括商业用地等其他用地项目类型。
第二部分:全面落实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一)操作原则
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和基础教育设施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对于达到规模强制配套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可按照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比例进行配置。
3.社区级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的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二)部门协作,强力实施
1.建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理和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2.对于愿意无偿移交给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指标范围,但需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好无偿移交协议,并在规划总图里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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