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19-01002
山政办发〔2019〕4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县、镇(乡)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一)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层社区级、居住组团级。住宅开发项目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要求,配建相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 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 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1.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基层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按总建筑面积的5‰的比例配置,并在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
2. 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 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组团,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3.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除留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其余统筹安排作为基层社区级文化、体育、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报县直相关部门备案。
4.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所在社区已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且面积符合《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的,可不再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但其他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要求配建,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5. 以下用房不得作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地下室、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
(四)托儿所与幼儿园
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幼儿园。住宅开发项目如未达上述规定标准,但控规或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应当按要求配建,并按规定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其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个班,最多不得超过12个班,服务半径不得大于300米。
(五)体育设施
1.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按室外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人或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人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场所,宜设置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门球场、足球场、游泳池、综合健身场(房)和儿童游戏场以及其他居民需求意愿强烈的体育项目类型。
2. 单处室外体育健身场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单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室内体育健身场所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的应设置在建筑底层,有独立出入口,并做好隔噪措施。
3. 在不影响景观条件下,植草足球场按100%计入绿地面积;游泳池、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等室外硬质体育场地计入绿地率的面积应控制在小区总绿地面积5%以内。
4. 室外体育健身场所用地面积与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可按3:1的比例进行转换。
(六)停车位
1.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停车位的设置应当符合《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2.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在一定区域划定公共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应按总停车位的10%配置,其中2%作为来访停车位,8%作为业主公共停车位,且应当注明为公共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应当集中设置,不得租、售,由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3.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总停车位数在100个以下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位,100个以上应设置不少于总数1%的无障碍停车位。
4.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内设置的多层机械停车位按1个计入停车位数量。
(七)其他设施
1.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5‰的比例配建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间数不得小于2个自然间;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10万平方米的5‰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3‰的比例配置。
2.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当项目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时,宜全部计入),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宜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家庭服务、快递服务场所等业态,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业态内容。
3. 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应与住宅同步报建、同步交付使用。
(八)本意见所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均只在居住用地项目或商住用地中配建,不包括商业用地等其他用地项目类型。
二、全面落实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一)操作原则
1.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
2. 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和基础教育设施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对于达到规模强制配套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可按照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比例进行配置。
3. 社区级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的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二)部门协作,强力实施
1. 建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理和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民政、教育、文体广新、卫计等部门应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协作。
2. 对于愿意无偿移交给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指标范围,但需与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好无偿移交协议,并在规划总图里予以明确。为做实县城建投公司和县经建投公司,原则上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移交给县城建投公司和县经建投公司。开发项目办理不动产证时,应根据无偿移交协议将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登记在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名下。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辖区范围内的社区用房情况留足办公用房,其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在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指导下使用。
三、责任单位及实施部门如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按其新的 “三定”规定执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