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自然资源局高效办成农村建房
“一件事”农转用审批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湘政办函〔2024〕16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湖南省高效办成农村建房"一件事"全县应用,根据国家法律规章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第一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依托湖南省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平台,在衡山县自然资源局政务辅助审批系统设置村民建房农转用端口,端口延伸至乡镇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实现农村建房"一件事"网上办。
第二条 建房户凭《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乡镇自然资源主管机构提出农转用审批申请。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机构对以下资料进行要件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审核通过后推送至相关职能股室审查。
1.村民建房申请及承诺书;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审批意见有是否违法用地和违法用地处理证明、申报资料真实性和"一户一宅"审查结论);
4.建房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在册);
5.村民小组会议记录;
6.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栏或显著位置公示清晰照片);
7.测量矢量数据(2000114+38TXT、CAD、SHP三种格式文件);
8.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界址点成果表、勘测定界图;
第二章 同步审查
第四条 地籍调查监测机构自行政审批机构推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房选址位置地类分析,出具分类面积表和审查意见,明确注记占用林地、草地情形。
第五条 规划管理机构自行政审批机构推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房选址位置规划审查,出具规划套合图和规划审查意见;同步完成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审查,并作出明确意见。
第六条 地质灾害管理机构自行政审批机构推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房选址位置地质灾害易发区认定和核实,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七条 耕地保护监督机构自行政审批机构推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房选址位置基本农田占用审查,结合耕地占用审查出具明确意见。
第八条 用途管制机构自行政审批机构推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房选址位置预检分析和平台申报审查,根据预检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综合各职能股室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一并退返到窗口,由窗口退回到乡镇经办机构由其完善申报资料。
第三章 综合审查
第九条 用途管制机构自同步审查结果推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并出具明确结论意见。
第十条 符合申报要求的由用途管制机构根据综合审查结论提交局联审会审查。
第十一条 用途管制机构根据联审意见组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备案出件
第十二条 用途管制机构自县人民政府审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湖南省建设用地报卷系统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机构根据用途管制机构推送的电子监管号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民政府使用集体土地批准书》和《农转用花名册》制发,同步推送至乡镇。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农村建房农转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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