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5-00002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衡山县城区建筑垃圾治理的通告
山政告〔2025〕6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衡山县建筑垃圾处置行为,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衡山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定义及范围
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二、 适用区域
本通告适用于衡山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利用等处置行为。
三、处置原则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承担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
四、处置程序
(一)申报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二)规范收运:建筑垃圾收运工作须由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承担。
(三)定点处置:所有建筑垃圾统一送往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至其他地点。
五、监督管理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四)运输车辆不密闭、超载、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监督
鼓励公众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热线:0734-2811897。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单次100元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