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00/2026-01843 统一登记号 HSDR-2026-01001 文号 山政办发〔2026〕1号
公布时间 2026-03-05 来源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2031-03-05

HSDR-2026-01001







山政办发〔2026〕1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5日      



衡山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湖南省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行动方案》(湘政办发2025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自建桥梁(农民自筹资金、社会资金和村集体资金建设的桥梁,以下简称自建桥)安全风险防范,扎实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守牢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底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25年11月到2028年10月,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基本清除全县自建桥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完备度,进一步增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实施步骤

(一)精准摸排阶段(2025年11月—12月):对全县所有农村村民自建桥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查准隐患,健全完善自建桥台账。

(二)集中整改阶段 (2026年1月—2028年4月):对排查发现的自建桥安全隐患,分类制定整改方案,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批完成整治。

(三)验收销号阶段(2026年5月—2028年10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整治边排查,对全县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和成效复核,对整治不到位或出现反弹的,责令限时整改,逐村逐桥验收销号;同时进一步优化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自建桥"建、管、养"机制,夯实巩固整治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精准摸排

1.全面开展排查。各乡镇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桥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排查,坚持实事求是,不瞒报、不漏报、不虚报,逐村逐桥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摸排范围:具备以下二个要素之一的自建桥:(1)桥梁长度在5米以上;(2)桥梁长度在5米左右,常年性通行机动车或大中型农业生产机械的桥梁。

——摸排内容:所有自建桥的具体位置、建设年度、建设主体、结构属性、通行能力、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主梁、桥墩、桥面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沉降、裂缝、变形、松动等安全隐患;通行频率高或低、桥梁上的标识标线是否完好、护栏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善等使用状况;附近水域是否影响桥梁稳定性、周边土壤是否存在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隐患等。同时,对自建桥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判,全面客观排查安全隐患。

——桥涵类别。依照交通运输部标准《公路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 (JT/T 1037-2022),单孔跨径小于 5 米的为涵洞,5-20 米的为小桥,20-40 米的为中桥;多孔跨径总长8-30 米的为小桥,30-100 米的为中桥。

2.做好精准分类。根据桥梁建设主体、通行能力、安全现状等,坚持"一桥一档"原则,建立精准的自建桥安全隐患台账。按照"轻微缺损、中等缺损、严重缺损"三个等次进行精准分类。(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轻微缺损:结构完好,仅表面轻微破损,或安全防护警示设施不齐备,但无结构性安全隐患且能正常使用。

——中等缺损:局部构件损坏,承载能力部分下降,需限载或维修的。

——严重缺损:主体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垮塌等安全风险,应立即封闭并拆除或重建的。

3.即时风险防控。对排查出的隐患桥梁要及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中等缺损的要警示防护到位,严重缺损的要全面管控限制人员、车辆通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

(二)分类推进整改

1.制定整治方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轻重缓急、分类治理的原则,镇村按照"一桥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问题整改责任、整治方式、完成时限、工程概算、资金保障渠道等,分批逐步整改。充分听取村组和村民意见,全面了解桥梁安全状况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同时,对有行洪要求的桥梁,应充分听取县水利部门意见;对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桥梁,应充分听取县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县交通运输部门对建设维修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充分考虑桥梁的长远实用性和安全稳定性,确保方案科学可行。(完成时限:2026年1月底前)

2.分类实施整改。优先处理通车自建桥的安全隐患,并率先启动群众急需的重建项目。对轻微缺损的,到2026年1月底要全面完成小修保养;对中等缺损的,2026年1月要警示防护到位并逐步开展加固维修,到2026年底完成整改80%以上;对严重缺损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防护警示和安全管控,其中已废弃的,2026年底前应全部拆除到位,如需纳入重建的,年底应完成50%以上。到2028年4月,整治任务基本完成,进入扫尾清理阶段。

(三)确保项目质量  

1.严控施工标准。项目实施应履行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明确技术方案和标准,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鼓励群众投工投劳。严禁无资质队伍承接工程项目,要对关键建材实行"谁采购谁负责",实现质量责任全过程可追溯。

2.强化全程监管。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实行专项账户管理,严格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管。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等部门的专业力量,部门联动参与。乡镇要建立施工过程日常巡查制度,防止不按图纸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做好安全教育提醒、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坚决杜绝无证上岗、违规操作,不能出现人员伤亡;鼓励群众参与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担任治桥监督员,发现问题及时核实,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绝不放过,确保群众满意。

3.严格工程验收。重点对重建或加固维修的自建桥开展竣工验收,实行台账式管理。建立"政府监督、施工单位自检、第三方检测、群众参与"的质量管控体系,加强隐蔽工程和关键环节验收,需经县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销号。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并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依托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等部门专业力量,镇村两级和村民代表参加,逐一开展工程验收,落实终身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健全长效机制

1.明确管护主体。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加强村民自建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引导,完善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监测和管护机制。通过验收后的自建桥,要做好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由产权主体负责管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确保桥梁长期安全运行。

2.优化规划引导。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前置参与规划设计,优化农村桥梁建设规划布局,减少村民自行修建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为。制定农村公路路网规划时,在考虑路网协调发展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生产生活需求和群众意愿,将符合农村路网规划要求的生产生活桥梁纳入建设范围。

3.规范建设审批。严格落实乡村建设规划,对群众强烈要求建设的桥梁,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相关部门前置参与规划设计,加强村民自建桥的宣传引导和建设监管,对村民反映强烈确需新建的桥梁,要开展前置审查和方案制定,依法依规按标准进行修建,减少村民未经审批自行修建桥梁的行为。严格控制人行桥改车行桥,确需改建的应按照农村公路桥梁相关标准进行修建,满足要求的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纳入农村路网统一管护。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坚持"县负总责、部门协同、镇村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层面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财政、公路养护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凝聚各成员单位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各乡镇也要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一线督导,亲自调度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要充实配强人员力量,压实工作责任,抓好排查整治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加强工作的指导,注重工作实效,形成"部署—执行—督导—整改—销号—复核"的工作闭环管理体系。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工作协调和会商机制,指导各乡镇开展自建桥隐患的排查摸底工作,收集汇总整治工作台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开展排查整治完成情况"回头看"和成效复核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建设维修方案技术审查、项目完工验收等工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各乡镇对自建桥摸排台账按照"轻微缺损、中等缺损、严重缺损"三个类别进行精准分类,制定"一桥一策"整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技术支撑,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前置开展重建、新建桥梁的规划选址,并进行合规性审查;县水利局负责洪水影响评价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县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资金,做好资金保障。各乡镇要切实担负起自建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属地责任,引导村级组织和村民全过程参与;镇、村两级全过程参与排查、维修、新建、验收等工作环节;对接县直相关部门,及时上报摸排、整治等相关情况。

(三)提供资金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拓展资金支持渠道,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向省、市争取资金支持,县财政从上级到县衔接资金(或相关资金)中安排隐患桥梁整改补助资金。对"中等缺损""严重缺损"自建桥梁的加固维修、拆除重建所需资金,根据实际工程量测算,每座桥按整治费用的50%、最高10万元予以补助,不足部分通过部门筹、集体出、社会投、群众捐(自愿原则)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依法依规吸引社会资本、金融资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丰富资金筹措渠道。

(四)严明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要按县里的统筹安排,直插乡村一线、直奔桥梁现场,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绝不允许打折扣、搞变通,坚决杜绝纸面整改、虚假整改。对工作推进滞后、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督导;因排查整治不到位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五)强化群众参与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工作贯穿全过程,把"群众知晓、群众参与、群众监督、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公开栏、"村村响"、村民微信群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自建桥整治工作的政策意义,增强村民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导向,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积极性,鼓励群众出工出力、建言献策,参与力所能及的排查整治工作,形成共建共享共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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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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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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