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6-01003
山政办发〔2026〕9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扩面提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扩面提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22日
衡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扩面提质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风险可控,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22〕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5〕11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遵循参保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参保,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理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医保行政部门和征缴机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的行为实行依法查处。坚持不重复参保,职工不得多单位重复参加职工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坚持属地参保,用人单位应在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户籍地、就业地或常住地参保。坚持保费共担,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
(二)明确参保扩面目标。对全县符合职工医保参保条件的各类主体,分类确定参保扩面目标。县属和省市驻衡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含聘用人员)的参保率要达到100%; 民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逐年递增。
(三)提高参保缴费基数。从2026年1月1日起,全县职工医保参保月缴费基数执行湖南省规定的缴费基准值和计费办法。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7%(含生育保险)计算,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计算(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超出基准值上限的以上限为准,低于基准值下限的以下限为准。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基准值60%计算,缴费比例为8%。财政预算单位将每月发放的基础性绩效纳入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逐步实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与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同步。
(四)满足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2022年12月31日前不得低于10年,2023年1月1日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视同缴费年限包括两个方面:2003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办理医保关系省际转移接续的职工在外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上述年限的,方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待遇,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 (大病保险费除外)。
二、具体措施
(一)全面澄清底数。由县医保局牵头,联合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及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对全县所有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参保状况进行全面摸底,有针对性地开展职工医保参保动员工作。
(二)优化参保服务。县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要加大职工医保参保全流程优质服务。创建方便快捷的缴费渠道。全面推广应用"湘税社保"APP 线上参保缴费模式,积极推行职工医保参保登记融入企业开办和员工录用"入职即参保"流程模式。提供专业的参保咨询服务,提供线下专窗答疑,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保参保解疑释惑。畅通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推进落实省内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互认,开设省内省际职工医保转移接续和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的绿色通道。优化医疗待遇落实服务。不折不扣落实职工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和职工医保按时退休制度,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近亲属购买药品和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持续优化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和"一件事一次办"政务便利服务。通过优化参保服务,不断提升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发挥"以服务促参保"作用。
(三)加强断保约束。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其职工医保待遇。3个月内补足欠费和滞纳金的,到账之日起恢复医保待遇并追溯欠费期间医保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按暂停参保处理,补足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参保,设立30天待遇等待期并不再追补欠费期间医保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含大病保险费)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加大稽查执法。开展常态化精准化稽查。医保行政部门和税务机关依法对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情况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与稽查,重点核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缴费基数不实、选择性参保、全员应参未参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重点领域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稽查工作。实施分级分类执法。对发现的医保征缴违规行为,由税务机关或医保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经催缴3次以上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于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或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医保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五)强化社会监督。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含医保)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应每季度向全社会公告医保费征收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医保征缴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医保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举报。两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六)开展专项清理。持续开展"未满足实际缴费年限却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专项清理行动。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对当前所有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进行全面筛查和档案比对。一经查实存在缴费年限不足而违规享受医保待遇的,立即作暂停参保处理,并通知其限期补足应缴未缴的医保费。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山县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扩面提质工作专班,负责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人民法院、高新区管委会、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教育局、县科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医保局内),由县医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服务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医保部门和税务机关联合开展职工医保参保宣传,通过设立集中宣传点、发放宣传单页、张贴宣传公告、开设微信公众号或电视宣传专栏、深入用人单位开展讲座或面对面宣讲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动员。重点宣传职工医保参保政策和医疗待遇保障政策,力求宣传内容通俗易懂,让政策家喻户晓、入脑入心。
(三)加强部门协同。县医保局:负责分析研判形势,会同税务机关完善"一企一档""一人一档"信息库建设、参保宣传、参保稽查执法;负责建立完善参保信息系统并与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统筹做好职工医保政策落实、待遇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和基金监管。县税务局:负责核实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负责搭建方便快捷的参保缴费渠道;负责及时汇总参保缴费数据并与医保部门共享。县财政局:负责将财政预算单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新增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负责保障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扩面提质工作经费。县人社局:负责与医保部门共享社保参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信息数据;协同做好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动员;协同联动开展社保与医保稽查执法。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向医保部门推送全县民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开设、运营、终止等方面信息;负责引导全县民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药店等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社会责任。县民政局:负责向医保部门推送全县有劳动用工关系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的开设、运营、终止等方面信息;负责引导全县有劳动用工关系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社会责任。县卫健局:负责督促落实各医疗机构优化医疗服务和医保"一站式 结算"服务;负责协同推进门诊统筹、DRG结算方式、医保码验证、药品追溯码等医保改革;负责督促全县公立医院落实聘用人员全员足额参保,引导全县民营医院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社会责任。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县公立学校落实聘用人员全员足额参保,引导全县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社会责任。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引导园区企业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社会责任。县科工信局:负责引导全县科技和工业领域国有企业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社会责任。县商务局:负责引导全县商贸流通领域企业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社会责任。县委社会工作部:协同做好民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医保参保动员工作。县人民法院:对医保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医保参保强制执行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